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全面开庭 最终索赔金额或创新纪录

  发布时间:2018-07-09 09:34:30 点击数:
导读:7月6日,备受关注的大智慧(601519)投资者索赔系列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当日二审开庭涉及到约100位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已经领到了一审法院的胜诉判决书,法院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而一审两

7月6日,备受关注的大智慧(601519)投资者索赔系列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当日二审开庭涉及到约100位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已经领到了一审法院的胜诉判决书,法院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而一审两名被告大智慧、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

2015年7月,证监会公布对大智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1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为此,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相关高管给予警告和罚款。

臧小丽说,大智慧股票投资者的可索赔范围是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7日期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本案目前仍在诉讼时效内,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仍可参加。

有证券维权律师认为,大智慧案最终索赔金额可能创造新纪录,超过此前的索赔金额最大的东方电子和佛山照明案。

据臧小丽介绍,大智慧的上诉理由是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揭露日标准,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为揭露日,大智慧公司认为本案的揭露日是2015年1月23日,即大智慧公司发布关于《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之日;不认可投资者主张的损失与大智慧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系统风险酌情扣减标准,大智慧认为应该扣减更多。

上海立信事务所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决的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结果,认为自身没有违法的故意,只应该承担过失责任,应该根据其过错大小来区分责任,而一审法院不区分其过错大小,统一让其承担连带责任不合理。

据悉,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为大智慧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证监会查明大智慧的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延后确认收入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证监会还认为,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涉多项违法,属于“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因此,证监会对大智慧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

“我们代表投资者认可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恰当,应该予以维持,并对大智慧及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诉理由进行了逐一反驳。”臧小丽说。本案的一审法院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前期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大智慧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2015年11月7日,而上海地区其他类似生效判例均有酌情扣减的20%—30%系统风险的做法,像上海顺灏(原“上海绿新”)、安硕信息案,均是如此,且二审法院与大智慧案一样,均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因此,证券维权律师认为大智慧案的二审结果可能会是维持原判。

欲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基础资料如下:

1、买卖大智慧的对账单,由营业部盖章,对账单打印期间:第一笔大智慧股票买入起至20162月底;

2、开户申请表或证券开户确认单一份,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股民的电话及电子邮箱。

以上资料请快递或电子邮件给我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层盈科律师事务所,收件人:臧小丽律师,电话:010-5712875513810949725(可加微信)、13651133135(微信已满),邮箱:3437339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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