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京天利虚假陈述案件继续推进中

  发布时间:2016-8-10 11:34:54 点击数:
导读: 记者余以墨  京天利(36.810,-0.45,-1.21%)收到证监会罚单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投资者索赔案已经进展迅速。《投资快报》记者近日从维权律师臧小丽处获悉,其代理的股民诉京天利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收到了北京一中院

 记者 余以墨

  京天利(36.810, -0.45, -1.21%)收到证监会罚单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投资者索赔案已经进展迅速。《投资快报》记者近日从维权律师臧小丽处获悉,其代理的股民诉京天利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收到了北京一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京天利、钱永耀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因此被法院裁定驳回。

  2016年6月28日晚间,京天利公告收到证监会生效罚单,这标志着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终于可以启动了。从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 告遭证监会涉嫌违规立案调查以来,已经历时一年,京天利违规从涉嫌变成了事实。而股民的索赔权利也自证监会罚单落地之后即可主张。随后,第一批京天利股民 诉讼启动立案,此案的对口管辖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京天利隐瞒关联关系受处罚

  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收到证监会稽查总队的立案调查,遭调查的原因是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该公告导致6月23当日京天利股价 跌停,并造成股价连续12个跌停板。在2015年5月13日,京天利股票的历史最高价为314.06元每股,而涉嫌违规公告带来的12个跌停板之 后,2015年7月8日以76.59元收盘。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告收证监会罚单当日,该股票收盘价为每股44.05元。臧小丽律师表示,多位 股民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在京天利这只股票上,每股平均亏损100元左右的股民人数较多。

  中国证监会对京天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1号)显示,京天利存在的违法行为是:

  1、京天利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2004年,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报春,后更名为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誉好)成立;2006年,京天利成立,并于2014年10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2006年至2011年,两个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均为钱永 耀、邝青。2007年底,京天利和上海报春同时开展业务,两公司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目的是分别应对不同电信运营商的管理要求。2011年,京天利改制。 为突出主营业务,规范关联关系及同业竞争问题,2011年5月26日,钱永耀、邝青、钱永美等三人将其持有的上海报春100%股权作价1200万元转让给 北京汉辰佳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辰佳业),包合作价1018万元的上海天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100%股权。藉此京天利从形式上实现了与上海报春 的完全剥离,但汉辰佳业受让上海报春股权的收购款来源于钱永耀控制的上海天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报春股东变更为汉辰佳业后,齐亚魁仅是上海报春的经营 管理人员,无控制权,重大事项决策均需钱永耀批准;汉辰佳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郑磊未实际管理上海报春;钱永耀仍然从财务、管理、经营政策等方面对上海报春有 重大影响,使京天利与上海报春之间实质上存在关联关系。京天利在《招股说明书》) 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京天利应当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但未如实披露。

  2、京天利在收购上海誉好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钱永耀在京天利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海誉好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未告知 董事会、监事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京天利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 序。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京天利收购标的上海誉好与钱永耀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京天利收购上海誉好构 成关联交易,该事项未如实披露。综上,中国证监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

  根据京天利的上述违法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员会决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随后,有维权律师代理股民进行了起诉,法院也进行了立案。不过,京天利随后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是上市公司应对股民索赔系列案常见的措施,其本意一般是拖延案件进程,以此达到减少参与索赔的总人数、降低索赔总金额的目 的。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认为,不管京天利是否对法院的管辖权裁定提出上诉,不管后续起诉的其他索赔案件是否也会提管辖异议,京天利股民索赔案归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无疑的。

  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 偿诉讼的,按以下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京天利公司系上市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属于 北京一中院辖区,而北京一中院属于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故对本案有管辖权。

  京天利及董事长钱永耀将成被告

  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臧小丽律师指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证监会查明的京天利违规事实,京天利应当对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向受损的股票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证监会已经对京天利及钱永耀给予行政处罚,股民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具备,股民要求赔偿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同时,由于钱永耀是京天利的控股股东、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也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京天利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人,因此,钱永耀也可能会与京天利一起,成为股民索赔的共同被告,需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京天利股票索赔条件及资料准备

  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京天利股票投资者应该是:2015年6月22日及之前买入京天利,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资料有:1、买卖京天利(300399)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 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300399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 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2、身份证复印件;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确认单;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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