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利对股民索赔提管辖异议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6-8-9 14:42:10 点击数:
导读:近日,臧小丽律师办理的股民诉京天利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收到了北京一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京天利、钱永耀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因此被法院裁定驳回。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然可以参加,有望获赔的京天利股

近日,臧小丽律师办理的股民诉京天利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收到了北京一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京天利、钱永耀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因此被法院裁定驳回。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然可以参加,有望获赔的京天利股票投资者应该是:2015年6月22日及之前买入京天利(股票代码300399),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京天利股民索赔案管辖无争议,案件应由北京一中院审理

 对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是上市公司应对股民索赔系列案常见的措施,其本意一般是拖延案件进程,以此达到减少参与索赔的总人数、降低索赔总金额的目的。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认为:不管京天利是否对法院的管辖权裁定提出上诉,不管后续起诉的其他索赔案件是否也会提管辖异议,京天利股民索赔案归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无疑的。

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以下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京天利公司系上市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属于北京一中院辖区,而北京一中院属于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故对本案有管辖权。

京天利隐瞒关联关系受处罚,上市公司及董事长成股民索赔案被告

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1号)显示,京天利存在的违法行为是:

1、京天利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京天利在《招股说明书》) 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京天利应当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但未如实披露。

2、京天利在收购上海誉好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钱永耀在京天利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海誉好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未告知董事会、监事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京天利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京天利收购标的上海誉好与钱永耀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京天利收购上海誉好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未如实披露。综上,中国证监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京天利的上述违法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员会决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之后,臧小丽律师随即代表若干股民启动了两批索赔诉讼,我们均是将上市公司及董事长钱永耀列为共同被告。我国《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钱永耀是京天利的控股股东、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也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京天利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人,因此,京天利股民索赔案,上市公司被列为第一被告,董事长钱永耀成为股民索赔案的第二被告。股民要求京天利对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董事长钱永耀则要求连带赔偿责任。

京天利股票索赔条件及资料准备

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京天利股票投资者应该是:2015年6月22日及之前买入京天利,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1、买卖京天利(300399)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300399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a

2、身份证复印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京天利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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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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