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股票投资者索赔第一案开庭

  发布时间:2020-08-25 15:21:46 点击数:
导读:2020年8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投资者牛女士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轼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牛女士提出的索赔金额为80654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以及同期银行活期

2020年8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投资者牛女士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轼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牛女士提出的索赔金额为80654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以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损失。

据投资者牛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介绍,这是首例进入到正式开庭程序的东方海洋投资者索赔案,该案已被青岛中院选为示范案例。


投资者索赔缘由: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等多项违规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东洋,东方海洋,股票代码002086

上市公司东方海洋被股票投资者起诉,是因为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却隐瞒不披露等违规事项被监管机关处罚。2019930日,东方海洋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机关认为东方海洋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占用、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以及多份定期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仅大股东东方海洋集团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项,就发生了多次。东方海洋隐瞒披露大股东占用资金事项始于2016年度,到2018年度,东方海洋累计向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转出资金11.74亿元,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累计转回资金3.58亿元,截止2018年年末,占用资金余额为8.16亿元,而这些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此外,东方海洋还存在未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在多份定期报告中少计大额借款、其他应收款、应付票据、应付款等,以及多计银行存款等事宜。

车轼为东方海洋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山东监管局认为车轼是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市公司东方海洋及实际控制人车轼均作出了顶格行政处罚。

东方海洋的上述隐瞒披露、虚假记载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导致股价虚高,也诱导投资者作出了错误的投资判断,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自2017年3月9日开始至2019年5月6日及之前买入东方海洋股票,且在2019年5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受损者。(可索赔范围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索赔范围为准)

自山东监管局行政罚单落地,臧小丽律师便开始代表东方海洋股票投资者,向上市公司东方海洋及实际控制人车轼启动了索赔诉讼。投资者牛女士便是法院受理的东方海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第一案。


庭审争议重点:东海洋违规事件的揭露日是哪天?

臧小丽律师介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庭审,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的认定往往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这关系到哪些投资者在索赔范围内。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739日,但是揭露日是哪天双方分歧较大。投资者律师认为,东方海洋公司于201957日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为虚假陈述行为的首次揭露。而东方海洋公司委派的律师出庭表示,2019920日,东方海洋公司公告收到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除了揭露日之争外,东方海洋公司还提出因果关系、系统性风险等抗辩理由,试图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后续不排除法院再次安排庭审的可能性。

820日的庭审程序结束前,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双方暂未有明确的调解方案。后续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意见,法院会依法裁判。

公开信息显示,*ST东洋于2020731日再次发布《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被调查的原因是“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第二次立案调查也这意味着*ST东洋公司存在被证监会第二次行政处罚的可能性,投资者的索赔范围也可能会扩大。


附件: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资料

1.买卖东方海洋(ST东海洋,002086)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从首笔买入开始打起,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之日。未卖空者对账单打到现在。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能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东海洋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5 2082 9251(可加微信)、138 1094 9725、1365 1133 135

邮箱:343733997@qq.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A座2310室

臧小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831593



上一篇:臧小丽律师公开征集东方海洋股票投资者参与索赔(附最新索赔条件)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