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新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03 16:51:26 点击数:
导读: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
监局”)《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2018]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决
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2559C)存在以
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与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
合同》,约定了你公司对关联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
工大高总)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与李佳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了你公司与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共同对整体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于 2017 年 8 月 2 日与方
美凤签订了《保证担保书》,约定了你公司对关联方工大高总借款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与吴成文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了你公司与关联方工大集
团、工大高总及董事长张大成共同对整体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你公司未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6
条规定,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诉讼与仲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你公司及你公司分公司哈
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易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
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30 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
([2017]黑 01 民初 172 号)。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对你公司分公司红博商贸城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4 日、9 月 15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黑 01 民初 348 号、349
号)。李佳因民间借贷纠纷,对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及你公司董事
长张大成提起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作出了《民事判决
书》[(2017)浙 01 民初 1562 号)。黑龙江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对你公司分公司红博商贸城提出仲裁申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分
别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12 月 26 日作出了《裁决书》([2017]哈仲裁字第 0776
号)、《补正裁决书》([2017]哈仲裁补字第 0776 号)。上述诉讼与仲裁事项涉案
金额累计已达到披露标准,你公司未按照《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及《股
票上市规则》第 11.1.1、11.1.2 及 11.1.5 条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你公司应充分
梳理公司对外担保、诉讼与仲裁、主要资产受限等重大事项,做好信息披露有关
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针对黑龙江证监局《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给予高度
重视。一方面,公司将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尽快梳理相关事项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将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黑龙江监
管局报送整改措施与实施计划。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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