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财务造假祸及审计机构 大信会所被判担部分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2-09-01 16:39:25 点击数:
导读:近日,投资者袁某作为原告收到了青岛中院发来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正大公司赔偿投资者袁某的投资损失171728.09元,被告万连步(金正大原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近日,投资者袁某作为原告收到了青岛中院发来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正大公司赔偿投资者袁某的投资损失171728.09元,被告万连步(金正大原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原告代理人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这是金正大财务造假索赔系列案中,涉及到审计机构民事责任的首份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有可能提起上诉。

 

2022年1月20日,昔日“肥料大王”金正大(002470)公告收到编号为〔2022〕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证监会开具的2022年第一张罚单。证监会查明,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其中,仅虚增收入这一项,在三年半时间内金正大累计虚增收入230.73亿元。具体财务造假情况是:在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亿元,虚增成本210.8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9.90亿元。

 

在金正大财务造假期间,聘请的审计机构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2017年的年报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对2018年、2019年报分别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证监会罚单落地之后,受金正大财务造假之害的投资者开始提起了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

 

金正大《2022年半年报》显示,投资者作为原告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有约94件,投资者索赔的金额共约11500.71万元。其中索赔金额最高的是一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这名原告的索赔金额就高达9864.85万元。


上述案件中,已有部分案件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结果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合理诉求部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实施日是2016年3月29日,揭露日是2019年4月30日。根据法院一审判决情况,臧小丽律师指出,符合赔偿范围的投资者是:凡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正大(002470)股票,且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的受损者。上述范围的投资者,可通过“股票索赔律师来帮你”公众号来办理索赔登记。

 

据悉,金正大投资者索赔案尚在诉讼时效期内,预计至2025年1月诉讼时效届满。

 

被告大信所抗辩认为,大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金正大的问题,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是金正大虚假陈述的揭示者、吹哨人,且大信所并未被监管部门处罚或者采取监管措施,在民事案件中就不该担责。而投资者律师却认为,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2017年年报出具的是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报告中含有虚假记载内容,没有发现金正大这种空转资金的虚假贸易业务,帮其确认了业务收入和利润。大信所没有尽责,没有把好专业的“守门人”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大信所未能勤勉尽责有过错。大信所在与客户、物流公司、金正大仓储部、地磅负责人开展访谈过程中,在未能获取充分的货物流转资料等审计证据情况下,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并采取进一步的审计手段,大信所对金正大的循环开票问题未能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法院综合考虑大信所的过错程度,酌定其在10%的范围内对原告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在“五洋建设”债券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中,众多中介机构被判担责,其中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承担10%范围内连带责任,锦天城律所承担5%范围内连带责任。

 

金正大案是继“五洋债”之后,第二起大信所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

 

当前注册制的大背景下,中介机构的职责是要当好资本市场的专业守门人,资本市场需要专业机构来把好核查验证的第一道关,勤勉尽责是专业机构的底线。而财务造假是当前资本市场的一大毒瘤,为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给审计机构自身带来的风险也会很大。

 

作者简介:臧小丽,法学博士,资本市场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来,曾代理若干投资者向近百家上市公司成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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