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致金亚科技股民:莫浪费维权机会,胜诉概率很大!

  发布时间:2016-07-07 12:48:30 点击数:
导读:律师致金亚科技股民:莫浪费维权机会胜诉概率很大!13评论2016-02-2618:51:38来源:金融界网站作者:张仙投资快人一步限时免费送level2!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对金融界网站表示:“如果最后金亚科技被要求退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对金融界网站表示:如果最后金亚科技被要求退市,资不抵债,无力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可以将上述证监会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列为被告,他们会被要求与上市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首批在创业板上市的28家企业之一,金亚科技曾数度传出被退市传闻。不过这一次,是首次被证监会盯上。

  事件源头始于201564日,金亚科技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接下来的三个交易日其股票遭遇连续跌停,69日,金亚科技盘中临时公告停牌并同时开启自查。

  2016118日,金亚科技公布自查公告,就其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其实说白了就是,解释一下2014年财报的造假行为和为什么造假,并对造假行为进行解释

  造假无底线

  下图摘自金亚科技的自查公告,公告显示其九大财务科目全体沦陷,涉及造假金额近12亿元。

 

 

如果说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财务科目更利于造假,货币资金一项应该属于最容易被查也最不应该被造假的科目。

  一位资深财务人员对金融界网站表示,相对而言,货币资金是很容易被审计出来真伪的科目。只需要审计单位向银行发询证函,取得银行对账单,就可以获得企业的真实货币资金资产。然而即使是这样很容易被审计出来的科目,依然被虚增了2.2亿元。谈及造假手段,该财务人士表示,审计不到位,或者是金亚科技伪造了询证函都有可能。而最终幕后的受益者,是金亚科技无疑。

  此外,其经过 调整之后的未分配利润亏损2.82亿。而除去出问题的2014年,其财报显示,2011年以来,金亚科技业绩持续下滑。其中2011年盈利4727.66万元,2012年盈利2939.91万元,2013年亏损1.21亿元。

  上述财务人士表示,未非配利润反映的是上市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或累计亏损。加上持续下滑的业绩,说明金亚科技经营状况堪忧。

  投资者损失惨重

  停牌前重仓金亚科技的投资者就跟着倒霉了。这其中,包括16只基金和100余只理财产品。

  连日来,重仓金亚科技的基金纷纷调整了对金亚科技的最新估值,其中富国基金的调整幅度最大,将其估值从去年四季度的34.51元下调到8.8元,砍掉的估值超7成。

  伴随着上一轮牛市,金亚科技股价亦一路飙升,从去年2月份的15元左右一路最高涨至68.3元。停牌之前,即使遭遇3个跌停,金亚科技当时股价仍高达44.95元。就此看,基金的持仓成本不会很低。如今被下调到仅8.8元,其复牌之后的走势不容乐观。

  富国基金策略部总监马全胜对金融界网站表示,对这种事件,作为基金,最针对性的应对就是下调估值,保护持有人利益。但是基金持仓的成本不一,各自损失也难以统计,只能通过组合投资来挽回损失。

  而对散户来说,就是刀刀见肉了。

  律师:投资者通过法律维权胜算很大

  对金亚科技的财务造假的判断,目前只是来自于其自身公告和市场猜测,一切尚需等待证监会的正式调查报告和处罚决定。一旦证监会认定其确实违规,无论其最终是否会被退市,投资者都有权向其发起索赔。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对金融界网站表示。

  而投资者发起索赔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要经历怎样的法律程序?赔偿金额又该如何界定?(以下内容根据臧小丽律师采访整理

  原告:股民

  被告:上市公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一般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中介机构、被证监会认定有责任的高管等)

  如果最后金亚科技被要求退市,资不抵债,无力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可以将上述证监会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列为被告,他们会被要求与上市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赔偿责任。

  起诉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投资者需要具备的条件

  1、证监会公布正式的关于金亚科技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和处罚决定。

  2、买入卖出该股票的时间要符合条件。

  买入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买入(该时间需要法院根据证监会最终调查报告来确定);

  卖出时间: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一直未卖出(201564日,金亚科技发布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期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金亚科技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可能性比较大)。

  也就是说,在法院认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到201564日之间买入金亚科技股票的投资者,并在此期间没有卖出的,都有向其发起索赔的权利。但如果是虚假陈述日之前买入,即使一直没有卖出,其参加虚假陈述索赔,获赔的概率也比较低

  3、在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前加入诉讼。

  从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之内是有效期。具体地说,分两种:如果是行政处罚类的虚假陈述,就从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起两年;如果是刑事判决类的虚假陈述,就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内。参加索赔不能超过规定的诉讼期限,超过期限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获赔

  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股民可以主张的赔偿金额包括三部分: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以及相应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损失。这三块中,金额最大的就是投资差额损失。那么,如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呢?

  1、如果投资人上市公司违法行为揭露后并且基准日之前卖出股票,计算方法为:(买入成本卖出成本)*股票数量 = 投资差额损失

  2、如果投资人上市公司违法行为揭露之后一直持有股票没有卖出,或者基准日之后卖出股票,计算方法为:(买入成本基准价)*股票数量=投资差额损失

  这个基准价是指,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确定基准日往往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比如,以201564日)算起,到金亚科技股票换手率达到100%的那天,就是基准日,按照这些交易日收盘价算出来的股价平均值就是基准价。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基准日之后股票的涨跌幅都不纳入计算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金亚科技停牌的时间正好是股灾发生的时间,法院在确定最后的赔偿金额的时候,可能会考虑这个因素。

  臧小丽最后提醒投资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投资者必须要主动参与到诉讼当中,才能获得最终的赔偿,如果没有参与,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获得赔偿。很多股民由于信息闭塞,不知道自己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没有及时起诉而错过了获赔的机会。不仅如此,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专业性强,涉案人数广,程序复杂,要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办理。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专业成本考虑,都不适合投资者自行诉讼,往往需要委托专业证券民事赔偿律师办理。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对媒体透露,目前为止,已经有近200位金亚科技的投资者进行了前期的准备工作,证监会下发处罚之后,就会进行民事诉讼,以虚假陈述的案由进行索赔。

  金亚科技相关责任人或将逃脱刑事责任

  对金亚科技这种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是应该被退市的,而监管层往往基于社会稳定等因素不让它退市,但是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是一定要追究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对金融界网站表示。

  张远忠称,这种严重财务造假的追责主体一般有三方面,除了监管层最终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资者的民事追责赔偿,金亚科技的相关责任人也理应被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臧小丽律师表示,从以往案例分析,如果是公司在上市期间进行财务造假,公司法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判处刑责的可能性大,从目前的案例看,被判处刑责的,也主要是这一类。但是如果没有上市造假,仅仅是上市以后的信息披露造假,虽然严格来说是触犯《刑法》的,但是在实操中,被追究刑责的案例还是很少。

  金融界网站联系的多位律师均表示,当前一切都需要等待证监会最终的调查报告和处罚决定。 证监会的调查结论既是股民主张赔偿的前提和基础,也与法院最终判决哪些股民可以获得赔偿有关系。臧小丽律师称。

  惩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需要立体防治

  在实际操作中,不仅被追究刑责的相关责任人不多,即使有处罚,也并不重。张远忠介绍称,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对涉嫌财务造假行为相关责任人处以5年及以下监禁和60万的罚款。

  有媒体梳理2013年至2015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2015年证监会下发64张判决书,涉及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达10家,而三年间,242张处罚决定书中有35家上市公司牵涉财务造假。

  而35家涉事上市公司中,证监会对其中32家公司罚款均不超过60万元,除2家主要责任在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的上市公司,仅海联迅一家公司受到重罚,被罚882万元,实控人被罚1203万元。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近期表示,当前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方面处罚力度是不够的。所以,这需要在《证券法》和未来《刑法》修改过程中,对这类违规违法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肯定是要大幅度的提高。

  张远忠援引美国世通公司财务造假案例称,四通公司财务造假发生后,美国修改相关法律,将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500万美元,而且相关责任人最高会被处以终身监禁。我们应该首先在立法层面上加大对造假行为的处罚。

  其次,需要监管层和司法机关联动。司法机关不能认为是监管层的事情就不管,监管层该移送司法机关也要及时移送,加强联动。

  第三,当前证监会的行政执法权配置太轻太少,调查手段也受到掣肘,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在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时,要对证监会的权力配置进行调整。

 

 

附:金亚科技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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