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双方索赔范围一致,不接受打折赔付者等待法院公允判决

  发布时间:2018-11-26 09:19:33 点击数:
导读:2018年11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多位股票投资者对佳电股份(股票代码000922)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讼系列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参与索赔。而据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


2018111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多位股票投资者对佳电股份(股票代码000922)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讼系列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参与索赔。而据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截至2018 915已有257投资者通过法院对佳电股份起诉索赔涉及的诉讼金额约为3989万元

庭审中双方交换的证据来看投资者的可索赔范围基本确定。原告代理律师臧小丽认为,有望的投资者是:2014422起至201747期间买入佳电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0922),并且201748之后卖出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而对于原告律师确定的以上索赔范围,佳电股份也是认可的。*ST佳电在1116日发布的《关于中小股东索赔情况的和解公告》里,表示同意对符合索赔资格的投资者进行和解赔付,索赔资格的范围正是:2014422——201747日之间买入本公司股票,且在20174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亏损投资者。

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确定的索赔范围完全一致。因此,臧小丽律师分析认为,*ST佳电投资者如参与索赔诉讼,胜诉的概率较大。双方争议的问题主要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原告认为,投资者的损失是*ST佳电财务造假所致,本案不存在系统性风险,同时期大盘和佳电股份个股走势相反。

*ST佳电1116日《关于中小股东索赔情况的和解公告》显示,有56位投资者已与公司达成了和解意见,这56位投资者经公司核算的损失额为1649.35万元,但是公司同意支付的赔偿损失为624.76万元,实际赔付金额仅占*ST佳电核算金额的37.88%。而*ST佳电915日《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ST佳电与98名投资者达成了和解意见,赔付金额为1401.22万元,对应的原告诉讼标的为2096.499万元,这批案件的赔付比例为67%。也就是说,目前,佳电股份主动赔付的比例远低于在诉讼中达成的67%赔付比例。

臧小丽律师指出,佳电股份同意不走诉讼程序就主动赔付投资者的做法值得赞许。但是,上市公司对所有投资者应该一视同仁才能体现公平,同股同权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规则。不管是不打官司主动赔付也好,还是诉讼过程中接受调解,赔付比例不区别对待才能妥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多名投资者均对臧小丽律师表示,无法接受*ST佳电公司提出的低于67%比例的调解方案。如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法院尽快公允裁判。

佳电股份为完成业绩承诺三年利润造假引发投资者索赔诉讼潮

2017129日,*ST佳电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认佳电股份存在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财务造假的违规行为。

佳电股份曾以介入重组阿继电器方式完成上市。在2011年—2012年间,佳电公司原股东与阿继电器签署《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承诺:佳电公司在2011 2014 年度实际净利润不低于预测水平,否则原股东以本次交易中各方认购的股份总数为上限向阿继电器进行补偿。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佳电股份通过少结转佳电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58亿元、0.40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93.48%706.86%为消化前期调节的利润,佳电股份通过多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将应计入 2013 年度2014 年度费用计入2015等方式,调减 2015 年利润总额1.98亿元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决定对佳电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另外,证监会还对佳电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财务总监梁喜华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罚单落地后,陆续有全国各地投资者参与诉讼,从而引发索赔诉讼潮。

臧小丽律师表示,投资者参与股票索赔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监管部门的行政罚单落地时开始计算。这样算来,佳电股份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0128日止。目前,仍在索赔有效期内,未参与索赔者仍可加入。

符合上述条件的佳电股份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1、买卖佳电股份(000922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证明(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佳电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10949725(可加微信)、1365113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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