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了(臧小丽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1-16 16:24:09 点击数:
导读:2018年1月16日,*ST中安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中安消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体现为:中安消技术虚构2014年、2015年盈利预

 

2018116日,*ST中安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中安消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体现为:中安消技术虚构 2014 年、2015 年盈利预测和虚增 2013 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消股份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其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 年营业收入虚增 5,515 万元。

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认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虚假陈述,该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投资者均可依法主张索赔。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中安消投资者是:在2014611日至2018115日期间买入中安消股票(*ST中安,600654)或者债券,并且在20181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的投资者。

中安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可能当被告

针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情况,中国证监会对中安消及相关责任人发放了三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分别是处罚字[2018]7号、8号及9号,涉及的主要责任人包括重组各方,包括上市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以及资产重组标的股权所在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臧小丽律师认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不仅是上市公司的法定职责,也是包括上市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内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遵循的证券法则。一旦证监会对中安消等责任人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中安消、控股股东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涂国身等均有可能成为投资者索赔系列案的被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不仅是中安消股票(600654)的发行人,也是债券15中安消(代码125620)、16中安消(代码136821)的债券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股票和债券的投资者同受《证券法》保护,因此律师认为,购买中安消股票及债券的投资者均可起诉索赔,案件将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投资者参与索赔资料准备

凡在2014611日至2018115日期间买入中安消股票或者债券,并且在20181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前述投资者参与索赔应当准备如下材料:

1、买卖中安消股票(600654)的全部对账单原件。

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内容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中安消股票或债券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对账单打印期间:自第一笔买入中安消股票或债券之日开始,至股票或债券全部卖出之日止。尚未卖空者,交易记录要打到现在。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申请表或证券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中安消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10949725(可加微信)、1365113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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