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16 17:09:12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002306证券简称:*ST云网公告编号:2018-7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云网”)控股股东孟凯先生于2017年3月31日下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证券代码: 002306 证券简称: *ST云网 公告编号: 2018-7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云网”)控股
股东孟凯先生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下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1700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孟凯进行
立案调查。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9 日代孟凯先生收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
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2 号)。 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 孟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9 日,孟凯持有中科云网 18,156 万股,占中科云网总股
本的 22.7%,是中科云网的控股股东。 2015 年 12 月 19 日,在香港律师文某明的
见证下,孟凯与陆某林签署《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陆某林享有充分行使控股股东持
有的公司股权的相应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中科云网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转让、赠与、处置或质押标的股份及其他股东
权利;在中科云网债务及资产重组中,履行应由控股股东履行的行为、签署文
件;在委托期限内,中科云网召开的股东大会,直接由陆某林代为行使表决
权,陆某林在行使上述权利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行为、表示与代为签署的全部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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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件、协议等,委托人均予承认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等。截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孟凯未将上述授权事项告知中科云网。
中科云网 2017 年 2 月 22 日上午收到陆某林现场出示其与孟凯 2015 年 12
月 19 日签署的《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 2017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陆某林现场送达相关授权委托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19)。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邮件和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公
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证明, 足以认
定。
中科云网控股股东孟凯 2015 年 12 月 19 日与陆某林签署相关授权文件的行
为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孟凯未及时告知上市
公司该重大事件的行为,属于隐瞒应当披露信息或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
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由于孟凯未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中科云网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
件,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
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六十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
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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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2 号)。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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