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贤成(600381)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维权公告

作者:臧小丽律师 来源:中国股东维权网原创 www.gudonglawyer.org.cn 发布时间:2010-3-19 17:01:49 点击数:
导读:2009年12月22日,ST贤成(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81)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的〔2009〕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认定:ST贤成自2002年至2005年间向关联…

 

 

 

 

 

20091222日,ST贤成(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81)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的〔2009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认定:ST贤成自2002年至2005年间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合计56943.2万元的担保事项,未按原《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违反了原《证券法》规定。据此,证监会给予公司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时任董事长黄贤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独立董事李冬生、胡延国、谭文、邓炜霖、郭银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独立董事许义生、孟庆良给予警告。

   中国股东维权网(www.gudonglawyer.org.cn )的首席律师臧小丽博士,曾成功办理多起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她告诉记者,根据证监会的这个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这类案件的专业术语叫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针对ST贤成案件,臧小丽律师认为:ST贤成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3218,ST贤成公布2002年年报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7130日,即《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补充公告》发布之日。因此,最有可能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是:2003218日以后买入,并且在2007130日之后卖出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ST贤成存在损失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投资者的赔偿范围以因虚假陈述而发生的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诉讼时效应该从20091222日开始算起,截止日期为20111222日。受理法院是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是: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股东卡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公证书、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损失计算明细表。如果是法人投资者,除需要准备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其他的诉讼材料与自然人投资者一样。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股票交易对账单的信息一定要完整,必须包括股东姓名、股东卡卡号、连续的交易记录以及加盖的证券营业部的印章。

 ST贤成虚假陈述证券赔偿律师联系方式:

臧小丽律师 电话:13691531620  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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