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十大证券民事法律事件

作者:刘雯亮 来源:证券时报 2009年12月26日 发布时间:2010-3-31 13:48:05 点击数:
导读:编者按:历史的车轮即将碾过2009,驶入2010。在岁末之际,我们往往会对全年做个盘点。在证券民事维权领域,我们看到的是喜忧参半。  喜的是,杭萧钢构案历时两年得以调解,受损投资者最终获得82%、史无前例的高比…

         编者按:历史的车轮即将碾过2009,驶入2010。在岁末之际,我们往往会对全年做个盘点。在证券民事维权领域,我们看到的是喜忧参半。
  喜的是,杭萧钢构案历时两年得以调解,受损投资者最终获得82%、史无前例的高比例现金赔偿;科龙案在开庭后的半年多,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广州市中级法院确认的损失额,公司给予全额赔偿。
  忧的是,航天通信案中,法院认定《关于对航天通信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非行政处罚,不具备规定的“前置程序”要求,投资人索赔无果而终,暴露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前置程序”的立法缺陷,给司法实务造成了一系列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原始股民事诉讼更是一筹莫展。自2008年1月2日《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以来,虽然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取得了重大突破,但离投资者的要求还存在距离。法院受理困难,使投资者民事赔偿步履维艰。
  鉴于此,本报编辑部特推出“2009年十大证券民事法律事件”,为了纪念那些快要忘却的记忆,为了憧憬那些即将来到的希望。
  1 律师团发起五粮液
  受损股民征集令
  —— 一旦被受理,有可能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大案
  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粮液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9月23日表示,自7月28日对五粮液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至今,现已发现五粮液存在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第二,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第三,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但五粮液并未对上述重大差错予以及时更正公告。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五粮液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表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中国证监会将尽快查清事实,并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9月30日,五粮液公司回应中国证监会的初步调查结论,作出公告,声称其2007年度报告收入数据差错未及时更正,但未回应其他初步调查结论内容。
  “调查门”事件曝光,五粮液将面临的是一场来自全国各地股民的维权索赔行动。一旦此案正式被法院受理,其原告人数与索赔金额,将有可能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大案——东方电子案一争高下。继北京、上海股民欲状告其虚假陈述后,广州、深圳等地股民亦揭竿而起,掀起南方地区诉讼风暴。他们通过网络等渠道联络更多股民,甚至建立“五粮液受损股民维权QQ群”,欲团结更多股民集体状告五粮液。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未来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涉讼规模与标较大,案况较为复杂,原告人数及代理律师人数都较多,且遍布全国。基于加强有关原告律师之间合作、与交流,上海、北京、广东、深圳各地律师,共同倡议筹组“五粮液民事赔偿案原告律师协作团”。
  另据悉,12月23日公司发布公告称,进一步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份公司独立性,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以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契机”,进行了一次全面整改。
  2 杭萧钢构案顺利结案
  ——史无前例的高比例现金赔偿
  2009年5月20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127件系列案件中的118件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结案,杭萧钢构赔偿118位原告近500万元。杭萧钢构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
  杭萧钢构案历时两年,由于原、被告在“虚假陈述”认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两年时间里经历“暂停受理”、“中止诉讼”、“恢复审理”等波折后,方才进展到调解程序。但令人欣慰的是,受损投资人最终获得了高达82%、史无前例的高比例现金赔偿。
  3 科龙电器案部分顺利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涉及H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批复
  2006年7月5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海信科龙)公布证监会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造假并予处罚。2006年7月6日,原告代理律师赶赴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科龙虚假陈述索赔案诉讼。至2008年7月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共立科龙案200多宗,索赔金额高达2000多万,全国10多家律事务所20多名律师代理。
  2008年10月28日,苦等两年多的科龙虚假陈述索赔案原告投资者终于等来开庭。经过半年多的反复协商,2009年6月11日,科龙虚假陈述索赔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广州市中级法院确认的损失额,科龙公司给予全额赔偿。至此,科龙虚假陈述索赔案胜利调解。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四件H股股东提起的诉讼被法院驳回。被驳回的理由为,H股股票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科龙电器《章程》第23.1条“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约定有效。此驳回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H股股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出的批复。
  4 部分大唐电信投资者获赔
  ——北京市法院第一次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2007年8月21日,大唐电信发布公告称,已收到证监会《预处罚告知书》。2008年5月26日,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虚假陈述的信息发布以后,股价出现了异常波动,相关投资者为此受到损失,纷纷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弥补损失。2008年6月,投资者徐先生等19人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将诉状递交法院后,法院以多种理由一直没有给立案。经过6个月的漫长等待后,2008年12月22日,ST大唐虚假陈述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这也是北京市的法院第一次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2009年2月24日,北京一中院审理其中的两个案件,涉案损失共计约20万元。庭审中,公司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最后,法院支持被告的观点。2009年8月,大唐电信投资者索赔案第一批开庭案件由北京一中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证监会进行调查的公告发布之日。据此,一部分投资者获得赔偿。没有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正考虑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诉。
  5 债券苦主诉永隆银行立案
  ——我国法院首次对境外理财维权案作出裁定
  2005年6月,上海投资者许先生计划将自己所有的资金投资“和记黄埔”有担保的公司债券,以备退休后用,在向香港的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咨询时,该行香港旺角分行理财中心客户主任却向其推荐厄瓜多尔国家债券。
  根据推荐,许先生筹款投资厄瓜多尔国家债券。在2005-2007年,票面价值购入价共为32.24万美元。期间,许先生问该客户主任在哪里可查询该债券的价格,一直未得到回答。因该债券不是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许先生很难找到行情网站,只能依赖于永隆银行提供的价格决定是否买入或者卖出。该客户主任帮许先生买入或卖出时,每次的买入价都高于市场价,卖出价都低于市场价。
  2008年11月20日,因许先生发现未收到派息询问时,该客户主任才告之“该债券有可能违约。现在该国用一个月的宽限期(从2008年11月15日到2008年12月14日为止)来决定给不给利息。”
  随后,厄瓜多尔债券价格跌至票面价值的20-30%。该客户主任劝许先生卖掉债券,并分析说,厄瓜多尔政府要“拒偿外债”,风险很大。如不卖掉债券,很可能血本无归。考虑到银行可能赔偿,许先生在2008年12月3日同意将所持有的票面价值为26.3万美元的厄瓜多尔国家债券全部卖出,卖出所得现金仅为7.6万美元。等许先生卖出债券后,该客户主任却称银行不赔偿客户的损失。后来,厄瓜多尔政府违约,最后,该国政府以35美元的价格赎回债券时,许先生手中已没有了债券。
  目前,许先生已委托律师提起诉讼。11月13日,许先生诉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8028号,法院并排期于2009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12月14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永隆银行关于该院没有管辖权的诉求。据悉,这也是中国法院首次对境外理财维权案作出裁定。
  6 理财维权反被诉追债
  ——打折股票狂扫大陆富豪财富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境外有毒金融产品理财引发的维权问题引起普遍关注。一些知名外资银行,利用大陆投资者对投资收益的迫切需求与对海外法律的不熟悉,向其销售“打折股票”。
  面对“富豪杀手”,不少投资者在与银行交涉无果后,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不过,由于投资该理财产品,不少投资者身家灰飞烟灭。由于其无力继续追交保证金,被强行平仓后,账面亏损转变为实际亏损。最终银行在香港起诉投资者追债,或者在内地和香港两地起诉追债。
  2008年11月,星展银行向香港法庭对离岸公司Sanhot HK(BVI公司)及郝女士提起诉讼。2009年2月26日,星展银行又依担保合同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郝女士,请求偿还股权累计期权透支款项9257万港币、偿还外汇累计期权定期贷款2355万日元等。4月23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由于境外理财产品在国内还属“新生事物”,尚未被纳入相关的监管中,导致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难题,尚需政府进一步加以明确。
  7 *ST九发案首度开庭
  ——首例进入破产程序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
  2009年8月17日,33位投资者起诉*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当天庭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了确认。目前,*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进程缓慢,除了已经立案的33名股民索赔尚无结果外,未立案的几十名股民起诉*ST九发的案件管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法院的明确答复。
  *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是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经历了破产重整程序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2008年6月14日,*ST九发发布公告称,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08年7月29日,*ST九发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认定,*ST九发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08年9月19日,*ST九发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并已被受理;紧接着,在2008年9月2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裁定受理*ST九发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08年9月1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ST九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2009年7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首批起诉的案件移送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至2009年8月17日下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才第一次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8 航天通信案终立案
  ——首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立案证据
  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
  2009年2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09浙杭商初字第50-68号共19份《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这标志着立案受阻的航天通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终于进入了司法程序。
  2007年11月8日,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航天通信作出的《关于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认定。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针对“会计造假、虚增利润”的违法行为,于2007年5月21日向被告下发了检查结论,并作出了处理决定。案件代理律师于2008年7月3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在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因未能提供财政部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将起诉材料退回。
  几番周折,代理律师想到了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11月正式向财政部提出了政府公开信息申请。2008年12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以“2008年第5号――回执总第15号”决定全文公开了《关于对航天通信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财驻浙监【2007】55号)。这是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务中,首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得立案证据的案件。
  不过,在经历一审、二审程序之后,由于法院认定《关于对航天通信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不是行政处罚,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前置程序”,投资人索赔无果而终。
  9 诉潘海深内幕交易案开庭
  ——国内第2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
  今年7月份,投资者起诉大唐电信董事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是国内第二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但法庭并未当场宣判。
  福建厦门投资者陈先生在购买大唐电信股票后发生亏损,并发现权益受损的原因分别受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两方面的影响,因此,其委托律师向大唐电信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为18504.38元,向潘海深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为17651.70元。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内幕交易案均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这是目前已知的投资者购买一只股票后以两个证券欺诈案由提起诉讼的第一起案件。
  2009年6月10日,原告陈先生追加了诉讼请求,诉请额为673726.11元。2009年6月25日上午,陈先生诉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7月22日下午,陈先生诉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在北京一中院开庭。
  10 原始股诉讼遭遇“双不”尴尬
  2008年1月2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近两年来,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取得了重大突破,但离投资者的要求还存在很大距离,维权阻力重重。
  截至目前,全国原始股案件投资者人数庞大,金额巨大,社会反响强烈。但是,在过去的两年里,原始股索赔案件不断遭遇阻力。目前,部分原始股案件已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点案件。
  据了解,目前除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法院受理并判决了一起杨凌亨泰案原始股外,其他许多法院对投资者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都未予受理。在黑龙江哈尔滨,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此类案件不应由法院处理。四川的原始股案件,法院认定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除少数中介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大部分涉案单位和人员没有得到处理。
  (本版文字内容由证券时报记者刘雯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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