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转让公司股权 妻子要用法律为自己维权

作者:乔兴 赖婷婷 记者王玉红  发布时间:2011-8-5 15:38:33 点击数:
导读:案例回放:  家住辽西某农村的张研与杨佳美是大学时的同学,1999年大学毕业后便结婚一起到城里谋生。随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18万元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张研持有50%股权并负责打理公司。几年后公司的生意越…

    案例回放:
  家住辽西某农村的张研与杨佳美是大学时的同学,1999年大学毕业后便结婚一起到城里谋生。随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18万元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张研持有50%股权并负责打理公司。几年后公司的生意越做越好,但张研与妻子杨佳美婚后关系并不融洽,为此,两人都有结束不幸婚姻的想法。今年1月份,当杨佳美准备通过法院结束这场名存实亡的婚姻时,突然发现丈夫张研不知什么时候偷偷把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了他的父亲。
 杨佳美认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18万元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张研持有50%股权并负责打理公司,妻子杨佳美不过问公司具体经营事宜。去年6月份,张研未征得妻子同意,擅自将双方共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张研的父亲,并签订了转让协议。由于转让行为将直接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鉴于夫妻关系并不和睦,杨佳美认为股权的转让将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配,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研与其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将其父名下的50%股权恢复为张研所有。为此她认为丈夫张研的行为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研认为,杨佳美知道并同意股权转让。其父还辩称:儿媳杨佳美不是股东,无权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最终,法院认定股权转让无效。
       律师说法:
  日前,在婚姻经济纠纷官司中,一家人对簿公堂的并不鲜见。比如,有再婚妻子要求丈夫共同偿还前夫的5万元债务;还有一对小夫妻离婚后,女方要求分割公婆存款及房屋拆迁款,等等。锦州市的张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一方恶意侵犯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不仅会引发类似纠纷,还会带来道德风险。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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