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拖延战术挡住股民维权脚步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统计,近期多宗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都因被告上市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推迟开庭,比如国药一致(000028) 、宁波富邦(600768) 、江苏三友(002044)、彩虹精化(002256) 等,“拖延”似乎成为大多数上市公司对待中小投资者索赔维权案件的首选战术。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称,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直自计特”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在法律上不存在争议。“之所以被告上市公司纷纷提出管辖权异议,目的很明显,即尽可能拖延案件审理。如果拖过诉讼时效,没能及时起诉的中小投资者自然丧失胜诉权。”
国药一致:开庭时间推迟
其中,国药一致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是上市公司拖延战术的典型案例之一。据悉,自2010年3月23日起,股民董先生等三人因受公司信息披露误导,长期大量购买公司股票,造成投资损失近300万元。董先生等人委托郑名伟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10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通知开庭。之后,因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开庭时间推迟,具体开庭时间另定。
2011年10月11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其中披露:国药一致存在资产不实2399万元、负债不实2773万元、成本费用不实704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各项税款176万元。其中:国药一致2009年度财务报表对关联方交易和余额披露不实1.09亿元;未披露日后重大资产收购事项7147万元;未披露对关联方1.5亿元授信合同的担保事项;下属深圳致君制药有限公司2009年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495万元,未进行纳税调整,少计缴企业所得税74万元。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对国药一致及下属单位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郑名伟律师表示,依据《若干规定》,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10月11日期间购买持有,在2011年10月11日后出售或持有国药一致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由于财政部针对国药一致的处罚是2011年10月11日公示,根据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在2013年10月11日届满。因此,在2013年10月11日之前不起诉的投资者,将可能丧失胜诉权。“与之类似的是,中粮地产(000031) 、深圳能源(000027) 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都具有同样问题。因此,在2013年10月11日前,在下列时间段购买国药一致、中粮地产、深圳能源等股票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应委托律师提起索赔,否则其合法权益将可能得不到保护。符合中粮地产起诉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2010年3月10日至2011年10月11日期间购买持有,在2011年10月11日后出售或持有中粮地产的投资者;符合深圳能源起诉条件投资者范围是:2010年4月16日至2011年10月11日期间购买持有,在2011年10月11日后出售或持有深圳能源的投资者。”郑名伟律师称。
金城股份:恢复上市在即
2012年9月22日,金城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被处罚的主要违法事实为:首先,金城股份为金城集团15687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其次,金城股份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第三,金城股份将公司57607万元资产进行抵押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上述违法行为始于2000年11月29日,不过,直至2010年6月19日公司发布《诉讼公告》方对部分事实进行披露。
由于金城股份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三年亏损,2011年4月28日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金城股份债权人永利投资向锦州中院申请对金城股份进行重整,锦州中院已于2011年5月22日裁定受理。由于申报债权高达17余亿元,出资人组会议、债权人会议屡次否决重整计划草案,金城股份重整一度陷入僵局。不仅如此,金城股份是否具有赔偿能力,也对欲起诉公司虚假陈述的投资者构成顾虑。
2012年10月15日,锦州中院裁定批准金城股份重整计划。根据破产重整进展公告,目前公司重整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10月22日,重组方朱祖国将其持有的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10%股权无偿赠予金城股份事项变更登记办理完毕;10月26日,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让渡股票条件实现;10月29日,金城股份将所欠税款、所欠职工社会保险费全部缴纳完毕;10月31日,现任实际控制人财务支持、凌海市人民政府给予企业改革发展补助款均到位。
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5月7日,深交所正式受理金城股份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按照深交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规定,其将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恢复上市的决定。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称,综合考虑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进展、恢复上市的进展以及金城股份实际控制人已经变更的情况,公司恢复上市的可能性较大,其财务状况也将明显好转。因此,金城股份赔偿能力将不再构成该案件的阻碍。
张洪明律师表示,根据《若干规定》,符合金城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6月18日期间买入、2010年6月1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该案诉讼时效截至2014年9月21日,投资者可及时行使权力。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已经成立相关工作组,征集金城股份投资者索赔,力求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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