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作假被谴责 律师征集股民索赔预登记

 来源:投资快报 发布时间:2012-11-28 9:33:48 点击数:
导读:  几天前,万福生科因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而发布的一则致歉公告引起了资本市场的不小讨论。这也是继振东制药之后创业板第二个被谴责的对象。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公司的造假行为十分严重,不能单凭一则公告就不了了之。…

  几天前,万福生科因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而发布的一则致歉公告引起了资本市场的不小讨论。这也是继振东制药之后创业板第二个被谴责的对象。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公司的造假行为十分严重,不能单凭一则公告就不了了之。而知名维权律师厉健表示,公司被证监会处罚指日可待,因其作假行为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维权索赔。这也算是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一个惩戒。

虚增营收近两亿被公开谴责

  万福生科主营稻米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主打农业的上市公司。然而,这家公司身上似乎没有一点农民朴实的特质,作假的功力令人咋舌。

  2012年11月23日,万福生科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经查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根据万福生科2012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公告》,万福生科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净利润4023.16万元,前述数据金额较大,且导致公司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告盈亏方向发生变化,情节严重;2012年上半年万福生科循环经济型稻米精深加工生产线项目因技改出现长时间停产,对万福生科业务造成重大影响,但万福生科对该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致歉公告被指“毫无诚意”

  接到深交所的公开谴责决定后,万福生科上周发布公告进行公开道歉。公司称,针对深交所认定的违规情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管理层深刻反思,积极进行整改。公告称,公司将“深刻认识检讨公司所犯错误、虚心接受监管部门的批评教育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重罚”,并对“各部门人员进行择优选聘,对理论水平不高、专业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的人员予以坚决辞退,并积极引进高端专业人才,提高公司整体素质。”

  然而从始至终,万福生科的公告并未提及具体的内部惩罚细节及辞退详情,只是通过空有口号不见内容的几条喊话匆匆结束致歉。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面对虚增营收近两亿的的疯狂作假行为,这样一则不痛不痒的公告实在“不足以平民愤”。更有投资者认为,“这样的致歉没有实质作用,毫无诚意。”

  仅公开谴责不足惩戒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表示,万福生科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净利润4023.16元,对稻米精深加工项目长时间停产未依法披露。这样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深交所对其公开谴责显然不足以惩戒。

  厉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193条规定,证监会可对万福生科作出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股民权益受损严重,根据《刑法》第16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万福生科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受损股民可做索赔准备

  厉律师表示,万福生科已“自认”信披违法行为,且违法事实已被深交所认定,认定万福生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已无悬念,预计证监会将在几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证监会对万福生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后,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依法起诉公司索赔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税金、利息损失。

  为维护因该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损失,曾经购买过万福生科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可以做好索赔准备。只待证监会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起诉获得赔偿,厉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推算,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暂定为: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9月14日期间曾买卖过、并在2012年9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拟起诉万福生科的投资者应该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万福生科打印到现在)。

  法律链接: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8年3月5日)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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