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就*ST华科股民索赔案接受证券时报采访

作者:文雨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2-12-11 17:54:13 点击数:
导读:证券时报记者文雨  *ST华科:  隐瞒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受罚  2012年8月16日,*ST华科(原“华阳科技”)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一)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

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ST华科:

  隐瞒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受罚

  2012年8月16日,*ST华科(原“华阳科技”)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一)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华阳科技与华阳集团、华天化工均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划转资金79次,累计金额6.12亿元,华阳集团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59次,累计金额6.11亿元;华阳科技向华天化工划转资金11次,累计金额1138万元,华天化工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15次,累计金额1238万元。华阳科技上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没有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二)华阳科技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2008年年度报告、2009年半年度报告、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中均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

  针对华阳科技的严重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阳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证监会还对13名负有责任的高管个人也分别处以3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律师表示,区区几十万罚款不足以震慑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监管部门的一纸处罚文书也无法弥补对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华阳科技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证监会处罚的,因该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要求。

  臧小丽律师曾多次代理股民向中捷股份(002021)、中电广通(600764)、东盛科技、华夏建通等上市公司提起证券索赔诉讼。“华阳科技案的情况与其他虚假陈述类案件有不少相似之处,投资者获赔的可能性较大。”她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人。臧小丽律师指出,就*ST华科案而言,虚假陈述实施日应当是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2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当为2010年7月23日,媒体公开发布《零点调查:谁的华阳科技》文章,全文披露了华阳科技信息披露瑕疵、大股东华阳集团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隐瞒等问题,由此也引来了随后的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结合以上事实可知,*ST华科的股民索赔条件是: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22日期间买入华阳科技股票,并且持有到2010年7月23日。

  符合条件的股民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内及时加入诉讼程序,超过期限将不能胜诉获赔。根据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2012年8月16日,*ST华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此,诉讼时效至2014年8月15日届满。

  五粮液(000858):

  因多个虚假陈述事项受罚

  2009年9月9日,五粮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五粮液股价快速下跌,市值蒸发约84亿元。

  2011年5月28日,五粮液公告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认定:五粮液关于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其2007年年报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该录入差错导致营收虚增10亿元;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针对上述行为,证监会做出决定对五粮液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处罚,同时对董事长唐桥、前董事长王国春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另对五粮液其他6名相关高管给予警告和不同程度的罚款。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表示,由于五粮液是因多个虚假陈述事项受到证监会处罚,因此计算投资者损失也应分不同阶段。不过,为了审理索赔的方便,从最长时段即五粮液2002年2月28日发布2001年度报告的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算,至五粮液受立案调查,股价急剧下跌之日2009年9月9日。因此,在2002年2月28日至2009年9月9日购买五粮液股票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委托律师提起索赔。

  郑名伟律师提醒投资者,五粮液是2011年5月28日公告受到证监会处罚,依据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于2013年5月28日届满,据现在只有半年的时间。“如果算上委托律师,准备起诉资料,投资者可以维权的时间其实并不多。可能还有大量投资者还不知道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索赔,对于这部分没能在诉讼时效内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可能将由于未及时主张权利而丧失胜诉权。”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是: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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