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号
当事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北化工),住所: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法定代表人陈树常。
冯久田,男,1968年11月出生,时任鲁北化工董事长,住址:山东省无棣县商业街。
袁金亮,男,1961年10月出生,时任鲁北化工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无棣县中心大街。
吴玉瑞,男,1955年1月出生,时任鲁北化工财务总监兼董事,住址:山东省无棣县马山子镇中心街。
田玉新,男,1964年5月出生,时任鲁北化工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无棣县中心大街。
刘金亭,男,1964年5月出生,时任鲁北化工财务部门负责人,住址: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鲁化街。
冯怡深,男,1964年4月出生,时任鲁北化工董事,住址:山东省无棣县棣新一路。
刘希岗,男,1955年8月出生,时任鲁北化工副董事长,住址:山东省无棣县马山子镇中心街。
冯立田,男,1977年5月出生,时任鲁北化工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无棣县北环路。
翟洪轩,男,1958年3月出生,时任鲁北化工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鲁化街。
吴宗文,男,1958年11月出生,时任鲁北化工监事,住址: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鲁化街。
佘洪华,男,1955年1月出生,时任鲁北化工职工监事,住址:山东省无棣县中心大街。
李德周,男,1940年10月出生,时任鲁北化工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无棣县中心大街。
范本强,男,1949年4月出生,时任鲁北化工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无棣县商业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鲁北化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鲁北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07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一)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
2007年度,鲁北化工与大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鲁北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65笔,其中借方发生额1,106,418,656.36元,贷方发生额1,073,953,089.96元,期末借方余额7,649,506.74元。对于上述往来款项,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07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鲁北化工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
2006年5月24日,鲁北化工以其拥有的重油裂解资产与鲁北集团拥有的合成氨资产进行置换。合成氨资产自置换进入鲁北化工后一直停工,未投入使用。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鲁北化工未披露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
(三)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
1.鲁北化工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截至2007年3月31日,短期借款余额为23,600万元。经查,截至2007年3月31日,鲁北化工短期借款余额实为34,100万元。
2.鲁北化工2007年中期报告披露,截至2007年6月30日,短期借款余额为24,500万元。经查,截至2007年6月30日,鲁北化工短期借款余额实为35,000万元。
3.鲁北化工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14,900万元。经查,鲁北化工2007年底短期借款余额实为18,400万元。
二、2008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一)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
2008年度,鲁北化工与鲁北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300笔,其中借方发生额1,094,695,902.43元,贷方发生额826,388,779.65元,期末借方余额275,956,629.52元。对于上述往来款项,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08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
2008年10月4日,鲁北集团决定关停鲁北化工热电厂5台9.8万千瓦发电机组,但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鲁北化工2007年中期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冯久田、袁金亮、吴玉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田玉新、刘金亭、冯怡深、刘希岗、冯立田、翟洪轩、吴宗文、佘洪华、李德周、范本强。
对鲁北化工2008年中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冯久田、袁金亮、吴玉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田玉新、刘金亭、冯怡深、刘希岗、冯立田、翟洪轩、吴宗文、佘洪华、李德周、范本强。
对鲁北化工发电机组关停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冯久田、袁金亮、田玉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吴玉瑞、冯怡深、刘希岗、冯立田、翟洪轩、吴宗文、佘洪华。
对鲁北化工2007年至200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冯久田、袁金亮、吴玉瑞、田玉新。
鲁北化工连续多年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及关联方占款事项以及其他事项,涉及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依法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鲁北化工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冯久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袁金亮、吴玉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田玉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刘金亭、冯怡深、刘希岗、冯立田、翟洪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六、对吴宗文、佘洪华、李德周、范本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