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太、李杰伟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2-7-24 10:20:44 点击数:
导读:索引号:40000895X/2012-03411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证监会发文日期:2012年05月03日名  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亚太、李杰伟)文  号:〔2012〕13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亚太…
索 引 号:40000895X/2012-03411分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证监会发文日期:2012年05月03日
名  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亚太、李杰伟)
文  号:〔2012〕13号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亚太、李杰伟)

201213

事人:中投新亚太中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太),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赵军梅。

李杰伟,男,1959920日出生,时任新亚太顾问,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亚太操纵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洛玻)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亚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123日至2010715日,新亚太通过使用其控制的65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ST洛玻股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ST洛玻股票,致使ST洛玻股票价格从2009122日的5.89元上升至2010715日的8.33元;其中,201033日,ST洛玻股票价格达到9.93

新亚太操纵ST洛玻股票价格亏损5,438,306.37元。

李杰伟为新亚太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违法事实,有在相关证券营业部调取的新亚太交易ST洛玻股票的证券账户开立情况,资金划转凭证,资产管理协议,新亚太交易ST洛玻股票的数据,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ST洛玻股票价格变化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太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以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等两种方式操纵ST洛玻股票价格,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新亚太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李杰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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