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家守等人内幕交易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来源: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2-7-24 10:22:02 点击数:
导读:索引号:40000895X/2012-04082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6日名  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家守、朱莉丽、周晓丹、肖传健)文  号:〔2012〕24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索 引 号:40000895X/2012-04082分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6日
名  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家守、朱莉丽、周晓丹、肖传健)
文  号:〔2012〕24号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家守、朱莉丽、周晓丹、肖传健)

  201224

当事人:肖家守,男,19692月出生,时任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投资)、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钢材城)、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152号。

朱莉丽,女,197310月出生,肖家守之妻,住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888854号。

周晓丹,女,19756月出生,时任上海钢旺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西街208号。

肖传健,男,197510出生,周晓丹之夫,时任上海亿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新日投资发起人股东之一,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西街20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朱莉丽等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恒力)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肖家守、朱莉丽、肖传健、周晓丹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肖家守、朱莉丽、周晓丹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家守、肖传健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朱莉丽、周晓丹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内幕信息形成情况

20097月,新日投资董事长肖家守通过与宁夏恒力有贸易往来的上海西本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虞某知道了宁夏恒力需要重组。715,肖家守与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为宁夏恒力的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宁夏电投)董事长李某林、总会计师叶某以及宁夏恒力总经理高某平会谈,会议上肖家守表达了愿意参与宁夏恒力重组的意愿。20097月至20101月期间,双方就重组方案通过电邮进行了多次沟通。20104月初,宁夏国资委黄某信告知高某平,新日投资是民营企业,政策上暂时还不允许其重组宁夏恒力。但是20104月到8月期间,肖家守仍频频来往于上海和宁夏银川,与宁夏国资委、宁夏电投等方面的领导沟通、协调,积极促成新日投资参与重组宁夏恒力的事情。2010513,国务院公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此后,高某平、李某林和宁夏国资委基本达成共识,由新日投资参与宁夏恒力的重组,相关工作由高某平具体实施。20108910日,宁夏恒力与新日投资在前期已沟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正式的重组方案。2010824左右,宁夏国资委告知高某平,可以启动宁夏恒力与新日投资的重组。

201091,宁夏恒力股票停牌。201092,宁夏恒力公告称“本公司拟进行重大重组”,即日起至27日连续停牌。2010928,宁夏恒力复牌,公告披露拟以7.02/股向新日投资定向增发8,000万股,该次增发结束后新日投资将持股29.2%,成为第一大股东。

2011523,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无条件通过宁夏恒力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11627,宁夏恒力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文件。

二、主要涉案账户交易情况

(一)朱莉丽账户

2007530,朱莉丽在大同证券上海长寿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700×××05,下挂同名上海股东账户A550×××403和深圳股东账户0111×××520,该账户由朱莉丽操作。

20105月初,朱莉丽从肖家守处得知新日投资可以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520825累计买入宁夏恒力股票362,700股,买入金额2,690,116元,卖出362,700股,卖出金额2,844,197元,实际获利134,773.84元。20101025,朱莉丽将上述盈利汇回宁夏恒力。

朱莉丽账户交易宁夏恒力股票主要资金往来情况:201057日至20日,朱莉丽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账户605.02万元;69日,朱某玲银行账户(账号:62220×××××××5516194)转入20万元;89日至11日,王某珍银行账户(账号:62284×××××××1637619)、朱某玲账户合计转入160万元;816日至26日,朱莉丽资金账户转出183万元至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820日、26日,朱莉丽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共转出120万元至朱某玲账户。朱某玲是朱莉丽的妹妹,王某珍是肖家守所经营企业的员工。

(二)周晓丹账户和陈某玲账户

2009615,周晓丹在银河证券上海漕宝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003××××1203,下挂同名上海股东账户A207×××812和深圳股东账户013××××9292010826,陈某玲在银河证券上海漕宝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003××××3633,下挂同名上海股东账户A307×××700和深圳股东账户0143×××908。该两个账户由周晓丹操作。陈某玲是周晓丹所经营企业的员工。

2009年新日投资成立时,肖传健和其爱人周晓丹共同出资,以肖传健名义入股。肖传健、郑某、刘某清、许某华、杨某等人属于新日投资的同一股东小组,杨某是该股东小组的组长,杨某会及时把有关新日投资一些项目的情况及他的看法和意见告知股东小组的各位股东。杨某在调查中称,其任新日投资董事,参加过3次董事会,201078月份左右,新日投资跟他们股东提过要收购宁夏恒力股权;201089月份,肖家守秘书还通知其参加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项目的董事会会议,但杨某未参加此次会议。肖传健在询问笔录中承认,20108月初,股东小组的人告诉他新日投资要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他向周晓丹提到了相关情况。周晓丹在调查中称,20097月新日投资成立时,肖传健就告诉过其新日投资准备收购宁夏恒力,后来知道新日投资正在进行收购宁夏恒力的工作,就一直关心宁夏恒力股票价格的走势。

201082627日,周晓丹账户累计买入315,400股,买入金额2,482,556元;101925日,共卖出315,400股,卖出金额2,849,790元,实际获利343,054.94元。2010827,陈某玲账户买入577,600股,买入金额4,604,058元;9291011,共卖出577,600股,卖出金额5,057,871元,实际获利410,106.91元。

周晓丹账户交易宁夏恒力股票主要资金往来情况:82526日,从周某娟银行账户(账号:436742×××××××213125)和上海庆如建材经营部银行账户(账号:310016×××××××2521190)汇入周晓丹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60万元,其中转入资金账户250万元;102026日,周晓丹资金账户转出284万元至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陈某玲账户交易宁夏恒力股票主要资金往来情况:2010827,阮某雄银行账户(账号:622700×××××××098996)和周晓丹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陈某玲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300万元、250万元,同日转入资金账户550万元;827,陈某玲资金账户转出88万元至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0812日,陈某玲资金账户转出503.723万元至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周某娟是周晓丹的嫂子,阮某雄是周晓丹的朋友。

上述事实分别有交易明细记录、资金往来明细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肖家守、肖传健知晓相关内幕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泄露给朱莉丽、周晓丹,朱莉丽、周晓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宁夏恒力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针对本案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进行了认真复核。

一、关于肖家守、朱莉丽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肖家守及其代理人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一是肖家守知道新日投资可以参与宁夏恒力重组收购是在20108月初,在此之后未向任何人泄露过相关重组信息;二是肖家守努力消除朱莉丽买卖股票行为的后果,824日肖家守告知配偶朱莉丽卖掉宁夏恒力股票,还要求朱莉丽将获利汇给宁夏恒力,朱莉丽825日将宁夏恒力股票全部抛售,并于1021日将获利全部汇给宁夏恒力;三是朱莉丽作为肖家守的配偶,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之间传递信息不是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四是肖家守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朱莉丽传递内幕信息并建议其买卖股票不存在合理性,由于肖家守投入大量资金(约5.6亿元)参与宁夏恒力重组收购,二级市场价格上涨会提高投资成本,而朱莉丽投入股票交易数额较小(共2,690,116元),实际获利较小(共134,773.84元),两相比较,肖家守传递内幕信息的行为从其利益角度不具有合理性,且有重大法律风险,同时朱莉丽买卖宁夏恒力股票主要是短线交易,且在824日之后(内幕交易买入的好时机)全部卖掉,不符合内幕交易的特征。综上,辩请对肖家守不予以处罚。朱莉丽及其代理人肖家守在听证会上未提出申辩意见。

我会认为,当事人肖家守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第一,肖家守关于其知道新日投资被初步确定入围宁夏恒力重组方的时间为20108月初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根据松江钢材城总经理王某新的证言,肖家守一直没有停止宁夏恒力重组的工作,4月到8月期间,肖家守多次赴银川,与国资委、宁夏电投领导沟通,积极促成重组成功,这与肖家守提供的飞往银川的航班记录能够相互印证。根据宁夏恒力董事会秘书赵某莉、王某新邮件记录,肖家守代表新日投资与高某平多次沟通、修改重组的一揽子方案,基本内容于20101月份确定,与最后宁夏恒力提交给国资委和公开披露的方案一致。20105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得宁夏国资委同意民营企业新日投资可以重组宁夏恒力。同时,宁夏恒力大股东宁夏电投董事长李某林询问笔录证实,他们与宁夏国资委达成共识,由新日投资参与宁夏恒力的重组,之后他还在宁夏电投接见了肖家守,告知其重组的基本原则,20104月至8月肖家守本人经常往返于上海和银川。朱莉丽在调查笔录中称,20105月初,肖家守告知其基本上新日投资在竞争中会胜出,可以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朱莉丽才开始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另外,根据宁夏恒力提供的重组方案和高某平等人的证言,收购宁夏电投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电投钢铁)是重组宁夏恒力的一揽子计划,肖家守也一直在积极处理收购电投钢铁事宜。肖家守本人在调查中也承认,为保证新日投资收购成功,201045月份,应宁夏自治区政府的要求,肖家守还协助宁夏钢铁整合电投钢铁,7月份又协调上海必欣公司收购了电投钢铁。国务院文件的出台、无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及肖家守本人的行程信息能够相互印证,20105月新日投资参与重组宁夏恒力事宜已基本确定,并且肖家守本人也知道这个消息。

第二,关于在肖家守要求下,朱莉丽在公告前全部卖出股票行为以及将所获利益上交上市公司行为是否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问题。我会认为,朱莉丽全部卖出股票的行为表明,肖家守有消除内幕交易后果的主观意愿,但我会在对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已经考虑了这一情节。

第三,关于朱莉丽是否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问题。《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即是当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综合考虑配偶在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的身份和作用等因素来进行判断。本案中朱莉丽既不是重组收购所涉及公司的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又未承担与重组收购相关的工作,因此其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而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并利用相关信息买卖了股票。肖家守传递相关信息给朱莉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第四,关于肖家守是否明示或暗示传递内幕信息并建议朱莉丽买卖股票的问题。从肖家守作为重组方董事长,投资5.62亿元重组宁夏恒力,以及朱莉丽交易的数额和行为特征来看,肖家守不存在故意泄露内幕信息或者与朱莉丽合谋进行内幕交易的经济动机,调查中也未发现其故意让妻子实施内幕交易的证据。事后在824日的关键时点让妻子终止交易宁夏恒力股票,表明肖家守无泄露的主观故意。但是从其身份、职责来看,肖家守作为重组收购的核心负责人员且为上市公司重组方董事长,应当注意到重大重组对证券投资者有重大影响,在法律上负有高度谨慎的保密义务。但他未尽到保密义务,在重组过程中不谨慎以致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给配偶朱莉丽,属于重大过失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综上,我会对肖家守、朱莉丽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周晓丹和肖传健的陈述、申辩意见

肖传健否认其所在股东小组组长杨某组织过股东成员开会,并向股东告知新日投资参与重组宁夏恒力的信息,同时提出其没有从股东小组处听说重组的相关信息,也未向配偶周晓丹提起过;周晓丹买卖宁夏恒力股票的时间与重组时间相同纯属巧合。周晓丹提出,肖传健、杨某均不知重组的具体事宜,20108月后,宁夏恒力官网上已发布详尽信息,其买卖宁夏恒力股票是完全根据其本人判断作出的投资行为。因此周晓丹、肖传健辩请对其二人不予处罚。

我会认为,周晓丹、肖传健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一)周晓丹从肖传健处获取内幕信息的证据充分

第一,周晓丹承认知悉宁夏恒力被收购事项。周晓丹在调查中称,20097月新日投资成立时,肖传健就告诉过其新日投资准备收购宁夏恒力,后来知道新日投资正在进行收购宁夏恒力的工作,就一直关心宁夏恒力股票价格的走势。

第二,肖传健承认告诉周晓丹宁夏恒力被收购事项。肖传健在调查中称,新日投资成立时,肖家守就介绍了他在宁夏有投资项目,20108月初,肖传健从股东小组得知了新日投资要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并告诉了周晓丹,所以周晓丹也就买了宁夏恒力股票。

第三,股东小组的杨某承认知悉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一事。杨某在调查中称,其任新日投资董事,参加过3次董事会。201078月份左右,新日投资跟他们股东提过要收购宁夏恒力股权。201089月份,肖家守秘书还通知其参加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项目的董事会会议。肖家守秘书曾某婵在调查中称,新日投资重大事项决策都是由肖家守与各董事进行电话沟通。因此,杨某关于知悉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的陈述具有客观依据。

第四,肖传健股东小组的成员可以正常获取新日投资的重大事项。根据杨某和郑某、许某华在调查中的陈述,新日投资正常运营过程中,杨某都及时向包括肖传健在内的股东小组成员告知新日投资一些项目的情况及他的意见。按照上述股东小组成员向肖传健传达公司重大事项的实际运作模式,肖传健通过股东小组知悉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符合客观事实。

第五,肖传健等人有知悉内幕信息的社会关系便利。周晓丹、肖传健与肖家守、朱莉丽、杨某同在松江钢材城一栋商铺楼做生意,均是福建老乡,共同从事钢材贸易多年,本已相识多年,又都因参股新日投资公司而具有共同利益,有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客观便利条件。

现有证据证明肖传健、周晓丹应当知悉涉案内幕信息,其异常交易行为更表明其确实知悉内幕信息。

(二)周晓丹买卖宁夏恒力股票的内幕交易特征明显

第一,账户开户及交易行为异常。周晓丹本人账户在20097月至20108月长达一年时间里没有交易过任何股票,宁夏恒力股票停牌前三天突然买入宁夏恒力股票,陈某玲账户被周晓丹借用开户后第二天就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并且两账户在涉案期间只交易了宁夏恒力一只股票。

第二,账户资金划转行为异常。周晓丹、陈某玲账户均在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当日或前一天突然转入资金,并且全仓买入;信息公开披露、股票复牌后不到一个月就全部卖出宁夏恒力股票,卖出所得金额立即转出证券账户。

第三,账户买入宁夏恒力股票时点与重组的最新进展吻合。824日左右,宁夏国资委通知新日投资启动重组,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取得了更新的进展。随后,周晓丹就立即借用陈某玲账户,开始筹措资金大量买入宁夏恒力股票。

综上,周晓丹、陈某玲账户交易宁夏恒力股票行为异常,并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关键时点的事件发展高度吻合,足以证明是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

(三)周晓丹关于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原因的辩解不成立

周晓丹在调查中称其买入宁夏恒力股票的直接原因是824日看到了网上关于宁夏恒力买盘出现诡异挂单的盘口分析报道,我会认为该理由不成立。

第一,该报道既无关于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的内容,也无明确的买入宁夏恒力股票的投资建议。

第二,周晓丹并无丰富投资经验。肖传健在调查中称,周晓丹对股票交易没有研究。周晓丹之前仅短暂交易过一只股票,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前长达一年时间内都没有股票交易。

因此,周晓丹提出仅因一篇网络媒体报道就借用他人账户全仓买入涉案股票,且投入资金量是其之前交易的唯一一只股票“民生银行”资金量的7倍多,其辩解既缺乏合理依据,也不足以否认其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事实。

综上,我会对于周晓丹、肖传健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肖家守处以150,000元罚款;

二、没收朱莉丽违法所得134,773.84元,并处以150,000元罚款;

三、对肖传健处以30,000元罚款;

四、没收周晓丹违法所得753,161.85元,并处以753,161.8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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