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利控股股票索赔征集公告000584

作者:臧小丽律师 来源:股东维权网 发布时间:2016-2-2 17:33:32 点击数:
导读:友利控股000584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提要】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公开征集投资者向友利控股(000584)提起索赔,凡在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买入友利控股股票,并且在2013年7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

友利控股000584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提要】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公开征集投资者向友利控股(000584)提起索赔,凡在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买入友利控股股票,并且在2013年7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与臧小丽律师联系登记,参与索赔。

友利控股因虚假陈述领受证监会罚单

友利控股,全称“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销售新型纺织及包装材料、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餐饮旅游等业务。该公司于1995年1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584”,证券简称为“友利控股”。

一、友利控股的违法事实。

2012年,友利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双良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氨纶)与友利控股的关联方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锅炉)交换承兑汇票1650.83万元,出售承兑汇票给双良锅炉6801.46万元,全年累计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有关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共计8452.29万元,占友利控股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值(165290.07万元)的5.11%。上述关联交易累计总额已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而公司却未按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友利控股受到的行政处罚。

1、责令友利控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给予李峰林、程高潮、牛福元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

投资者索赔标准及依据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友利控股的虚假陈述已被四川证监局所认定,受损股民起诉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具体到友利控股案中,臧小丽律师认为,有希望获赔的友利控股投资者应当是:在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买入友利控股股票,并且在2013年7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买卖友利控股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股东维权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附:友利控股股票索赔案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臧小丽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 9153 1620

邮箱:3437339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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