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002669)股民索赔启动
康达新材IPO业绩造假遭罚 股民索赔启动
证券维权臧小丽律师公开征集投资者向康达新材(002669)提起索赔,凡在2013年7月6日前买入康达新材(002669),并且在2013年7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联系,参与索赔。
康达新材IPO业绩造假事件始末
康达新材,公司全称是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69,公司注册和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655号。2013年7月6日康达新材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过1年零3个月的调查时间,2014年10月17日,康达新材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82号)认定康达新材存在的违法事实有:
(一)、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
康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过程开始于2009年, 于2011年12月26日通过发审会审核(即过会)。2012年3月16日,证监会印发了《关于核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012年3月19日,康达新材向证监会报送《康达新材公司关于本公司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 (以下简称《康达新材会后事项》);2012年3月30日,康达新材公告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同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2012年4月16日,康达新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达新材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具体为:公司2012年1月营业利润为-126.59万元, 同比下滑174.38%,2月营业利润为128.18万元,同比下滑67.64%,2012年1至2月合计营业利润同比下滑99.7%。主要产品风电用环氧树脂结构胶2012年1月1日至3月15日订单同比下滑37%。康达新材在《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中承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会后事项, 也没有对截至当时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另向证监会书面说明。
(二)、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
2012年4月13日,康达新材公告了《上市公告书》,在《上市公告书》中附了2012年度一季度财务报告。在这份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康达新材虚增营业利润3,718,480.73元,虚增后2012年一季度营业利润为8,178,798.08元,调增比例为83.37%。具体调整项目如下:营业成本调减1,800,000元,日常费用推迟确认1,136,462.20元,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未计入当期损益782,018.53元。
康达新材未按规定报告2012年1至2月份营业利润出现大幅下滑和公司主要产品订单下滑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报送报告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企亭和公司财务总监陆天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达新材在 《上市公告书》 中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虚假记载营业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陆企亭和公司财务总监陆天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储文斌为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决定:一、责令康达新材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陆企亭、陆天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储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投资者起诉条件和截止日期
知名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康达新材的虚假陈述已被中国证监会所认定,受损股民起诉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具体到康达新材案中,即:在2013年7月6日前买入康达新材股票,并且在2013年7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证券维权律师提醒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股民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内及时加入诉讼程序,超过期限将不能胜诉获赔。根据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2014年10月17日康达新材发布《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此,投资者起诉康达新材的诉讼时效从2014年10月17日开始,至2016年10月17日届满。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康达新材(002669)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最好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002669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一):康达新材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附(二):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http://vip.stock.finance.sina.com.cn/corp/view/vCB_AllBulletinDetail.php?stockid=002669&id=1526024
更多关于康达新材虚假陈述股民索赔维权的相关信息,可查阅股东维权网“康达新材索赔002669”专栏:
http://www.gudonglawyer.org.cn/ClassS.shtml?ID=56856
更多关于办理股票虚假陈述索赔程序及手续,可查阅股东维权网“索赔问答”专栏
http://www.gudonglawyer.org.cn/ClassS.shtml?ID=53159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办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成功案例有:
1、廊坊发展虚假陈述案全部成功调解结案
http://www.gudonglawyer.org.cn/ShowArticle.shtml?ID=2013121913362190806.htm
2、东盛科技148位股民获赔近1300万
http://www.gudonglawyer.org.cn/ShowArticle.shtml?ID=201212101015568805.htm
3、中电广通小股东索赔案已调解终结
http://www.gudonglawyer.org.cn/ShowArticle.shtml?ID=201174106254368.htm
4、股民起诉上市公司中捷股份虚假陈述案终获赔
http://www.gudonglawyer.org.cn/ShowArticle.shtml?ID=2010112413122258526.htm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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