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虚假陈述索赔案股民胜诉,索赔时效剩一年

  发布时间:2016-10-21 09:47:35 点击数:
导读: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获赔。股民自2015年10月23日开始,有权主张索赔,诉讼时效为两年,至2017年10月22日海润光伏股票索赔到期。

股民起诉上市公司海润光伏600401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南京中院近期已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支持了股民的索赔诉求。负责办理此案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说,她已收到十多个案件的一审胜诉判决,还有若干案件法院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以股民谢女士为例,其起诉要求海润光伏赔偿的金额为48659元,法院判决支持的赔偿金额为48487.06元,除了计算方法的细微差异以外,法院几乎是全额支持了股民的索赔诉求。臧小丽律师认为,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自2015123日起至2015213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且在20152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获赔。

海润光伏股民索赔时效到201710月到期

不过股民想要获得赔偿款,必须主动、积极地加入诉讼队伍才行,换句话说,投资者即便符合条件,如果不及时参与赔偿诉讼,法律上可能视为你放弃权利。臧小丽律师进一步解释道,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模式是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两种,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相同,法院并不支持集团诉讼。传统的民商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如果股民不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则超过期限就会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还是以海润光伏虚假陈述索赔案为例,20151023海润光伏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了海润光伏公司以及前三大股东紫金电子公司九润管业公司、杨怀进发布误导性的高送转公告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因此股民自2015年10月23日开始,有权主张索赔,诉讼时效为两年,2017年10月22日海润光伏股票索赔到期。因此,现在距索赔截止日期还剩一年。

已有六百多人加入诉讼,索赔总额达1.3亿

海润光伏最新公告显示,截至2016年10月初,海润光伏公司共收到 646 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13,531.13 万元, 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646 起股民索赔案件的进展情况是:其中107 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 2367 万元,和解赔偿金额已由公司股东杨怀进先生承担;另有 33 起案件已由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272.12 万元其他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者开庭审理后尚未判决

而海润光伏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12月底上市公司海润光伏的股东总数是46395户,参加索赔的股东人数是646名,如此算来,加入索赔者仅占股东总人数的比例还不到2%!因此,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尚未加入到维权队伍来。为此,证券维权律师提醒股票投资者:维权须及时,索赔要主动!

海润光伏股东起诉证监局,民事索赔案不中止审理

    南京中院的判决书记载,与上市公司海润光伏一同被江苏证监局处罚的海润光伏原股东九润管业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江苏证监局(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海润光伏以公司前股东已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请求中止审理股民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而法院最终决定不予中止审理,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系海润光伏公司的股东九润管业公司,而非股民索赔案件的当事人海润光伏公司。同时,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对海润光伏公司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作出认定。因此,本案不符合必须中止审理的情形,法院对海润光伏的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上述判决思路对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参考意义。大智慧因为虚增利润被证监会处罚,由此也引发了大规模的股民虚假陈述索赔案件。随后不久,大智慧便向北京一中院递交诉状,状告中国证监会,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大智慧启动行政诉讼的思路与海润光伏案有相似之处,目的可能都是想借机拖延民事索赔案。但如果参考海润光伏的判决,大智慧以已经起诉证监会为由,要求中止审理股民索赔系列案,这个理由也未必能站住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投资者若符合以下条件,即可参加索赔:自2015123日起至2015213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且在20152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前述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如下材料:

1、买卖海润光伏(600401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600401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账户确认单(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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