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案一审股民胜诉 近乎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6-10-21 11:32:45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金融界网站表示,股民起诉上市公司海润光伏(2.34-1.68%,买入)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南京中院近期已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支持了股民的索赔诉求,目前已收到十多个案件的一审胜诉判决,还有若干案件法院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金融界网站讯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金融界网站表示,股民起诉上市公司海润光伏(2.34 -1.68%,买入)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南京中院近期已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支持了股民的索赔诉求,目前已收到十多个案件的一审胜诉判决,还有若干案件法院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臧小丽表示,除了计算方法的细微差异以外,法院几乎是全额支持了股民的索赔诉求。以股民谢女士为例,其起诉要求海润光伏赔偿的金额为48659元,法院判决支持的赔偿金额为48487.06元。

  海润光伏最新公告显示,截至2016年10月初,海润光伏公司共计收到646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3,531.13万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646起股民索赔案件的进展情况是: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2367万元,和解赔偿金额已由公司股东杨怀进先生承担;另有33起案件已由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272.12万元,其他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者开庭审理后尚未判决。

  海润光伏股东起诉证监局 法院不予中止审理

  南京中院的判决书记载,与上市公司海润光伏一同被江苏证监局处罚的海润光伏原股东九润管业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江苏证监局(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海润光伏以公司前股东已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请求中止审理股民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而法院最终决定不予中止审理,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系海润光伏公司的股东九润管业公司,而非股民索赔案件的当事人海润光伏公司。同时,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对海润光伏公司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作出认定。因此,本案不符合必须中止审理的情形,法院对海润光伏的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

  臧小丽律师认为,上述判决思路对大智慧(8.64 -0.23%,买入)虚假陈述索赔案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参考意义。大智慧因为虚增利润被证监会处罚,由此也引发了大规模的股民虚假陈述索赔案件。随后不久,大智慧便向北京一中院递交诉状,状告中国证监会,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大智慧启动行政诉讼的思路与海润光伏案有相似之处,目的可能都是想借机拖延民事索赔案。但如果参考海润光伏的判决,大智慧以已经起诉证监会为由,要求中止审理股民索赔系列案,这个理由也未必能站住脚。

  臧小丽提醒,股民自2015年10月23日开始,有权主张索赔,诉讼时效为两年,至2017年10月22日海润光伏股票索赔到期。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获赔,而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买卖海润光伏(600401)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确认单(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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