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虚假陈述背后的中介机构(一)

作者:余以墨 来源:投资快报 发布时间:2012-7-26 12:44:25 点击数:
导读: 天职国际:罕见被判担责的案例   对于投资者而言,除了为数不多的亲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机会,定期发布的各种公告、年报、中报就成为了解该公司的重要途径。从这个层面来说,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一家上市公…

           天职国际:罕见被判担责的案例

 

  对于投资者而言,除了为数不多的亲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机会,定期发布的各种公告、年报中报就成为了解该公司的重要途径。从这个层面来说,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也是上市公司的义务,否则,构成虚假陈述就需要接受制裁。

  在众多“以身犯险”于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案例中,上市公司是当然被责难的对象和股民索赔对象。殊不知,上市公司披露不实的问题背后,还站立着一个特殊的身影——专业从事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虽然不是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却在这样的过程中担任着不可或缺的审计责任。虚假陈述事件发生后,他们虽然也会被证监会处罚,但却鲜少进入公众视野,更少作为责任主体之一被索赔。低廉的违规成本背后,是行业监管制度的缺失。

  几乎被人遗忘的司法解释

  事实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早已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中发生侵权案件的规定。只是这样的规定,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审计侵权司法解释)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等,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对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审计侵权司法解释实施五年以来,尚未从公开信息获知有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成为被告,但即使如此,并没有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投资者维权起诉过程中作为共同被告。

  而在具体的司法解释层面,至少有证券维权界已经非常熟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即出现了为数不多的一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同时被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其主角是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罕见会计师事务所被判担责的案例

  2005年8月,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一科技)因虚假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虚假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隐瞒重大事项未披露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罚,同时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审计天一科技2003年财务报告的过程中,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出具的审计报告含有虚假内容,也被证监会处罚,后更名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7年9月,四十余名小股民依据证券法、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将天一科技及相关高管、天职国际所告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天一科技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130余万元,同时要求相关高管及天职国际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在长沙中院开庭后因大部分案件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调解,长沙中院就其中41案作出判决,判决天一科技与被告彭深根、邓植林、吴加政、毛晖、欧阳纯宝、李有智、姚晓义等七人连带赔偿原告41人经济损失共计约61.89万元,被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天职国际所在30%范围内与天一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天职国际所之前,已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小股民告上法庭,但因该类案件最终多数调解结案,损失由上市公司赔偿,最终结果实际上免去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如天职国际所实际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则是非常罕见。

  律师提议建立“黑名单”制度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责任主要分为部分责任和连带责任两种。部分责任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二十七条。

  部分责任主要是根据审计机构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大小来判断,具体来说目前尚无细化标准,比例在司法实务中一般由法院酌定,比如在天职国际案中,法院判令天职国际所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连带责任则主要是体现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即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此审计侵权司法解释也基本持相同态度,不过规定上则细化很多。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成本过低,虽然作为被告,但实际上承担赔偿责任的非常少,证监会处罚和民事责任处在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即使被证监会处罚、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丝毫不影响其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业务,起不到实质性警示意义,无论是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本身,还是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都如同隔靴搔痒。

  证监会网站信息显示,2007年1月,天职国际所因在对嘉瑞新材2002年度、2003年度会计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审计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执行和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在未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未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为嘉瑞新材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再次被证监会作出处罚。

  是否有必要建立一个黑名单制度?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各种法律责任都不足以让会计师事务所警醒,未来应该考虑一旦被证监会等处罚,几年之内不能参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审计业务,只有严加监管,才能让审计机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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