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首家支付赔偿金的四大

作者:余以墨 来源:投资快报 发布时间:2012-7-26 12:33:58 点击数:
导读:曝光虚假陈述背后的中介机构(二)  普华永道,在国内的全称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其与德勤、安永、毕马威等其余三家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被业内俗称为“四大”。据目前国内公开信息,在这四大中,毕马威…

曝光虚假陈述背后的中介机构(二)

  普华永道,在国内的全称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其与德勤、安永、毕马威等其余三家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被业内俗称为“四大”。据目前国内公开信息,在这四大中,毕马威早年曾因锦州港(3.71,0.00,0.00%)虚假陈述案而成为共同被告,德勤曾因科龙虚假陈述案而成为共同被告。而普华永道,则因“史上标的最小的虚假陈述维权案”而成为共同被告,并且成为首家向股民支付赔偿的会计师事务所。

  史上标的最小的虚假陈述维权案

  这起“史上标的最小的虚假陈述维权案”,即小股东诉外高桥(8.16,-0.01,-0.12%)证券虚假陈述案。

  外高桥因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及年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虚假记载、对委托理财收回情况虚假记载及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证监罚字【200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外高桥于2008年5月7日对受到处罚的相关事项作出公告。

  2009年11月,一位股民以虚假陈述造成损失为名向外高桥提起索赔。

  该股民在2004年4月10日后买入外高桥B股股票5800股,并在2005年6月25日后继续持有,其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的损失约为1380美元。随后,原告股民方以普华永道在对外高桥涉案年度财务资料进行审计过程中,没有尽到注册会计师审计之责任,存在过错,对投资者投资外高桥股票进行了误导,申请追加普华永道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院准许。

  这起案子实在不太起眼,原告诉求金额仅一千多美元的民事案件,无论在哪个法院都只能算“小儿科”。然而,案子并没有因为标的史上最小而解决得更加顺利。

  2010年3月,法院认定原告买入外高桥后,因一直没有卖出,故并未实际发生损失,因而不具备产生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普华永道自然也无须担责。甚至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面提及如果普华永道想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应该向法庭提交工作底稿等材料,而普华永道则回应称原告此举是想探究其商业秘密,令原告方哭笑不得。

  一波三折后的峰回路转

  然而故事到此并未结束。

  一审结束后,原告股民以一审判决违反最高院司法解释为由提起上诉。案件在上海高院五次开庭,在最后一次正式开庭前夕,忽然出现峰回路转。普华永道提出愿意向原告支付3500元人民币与原告达成和解,要求原告撤回上诉。原告表示可以接受该方案,在收到款项后撤回了对普华永道的上诉。后小股东与外高桥方面在上海高院进行了正式开庭,又过两个月,外高桥方面也同意向原告支付3500元,要求原告撤回上诉。考虑到自己的诉请已基本得到满足,原告股民同意了这一要求。

  一个索赔金额仅有8000元的小案子,经历两审法院的七次开庭,最终获赔7000元人民币。引人注目的就是该案中作为第二被告的普华永道,不仅仅是象征性地做了第二被告,其向国内股民实际支付虚假陈述案件款项在外资会计师事务所属首次,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当中也并不多见。

  历史或将重演?

  值得关注的是,几年后,时间似乎又走进了同样的境遇里。

  近日,150名小股东诉东盛科技(8.38,0.02,0.24%)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案索赔3300万元案,正在西安中院审理。目前庭审程序已基本走完,即将进入调解或判决阶段。这一次,东盛科技的审计所,依然是普华永道。

  如果最终东盛科技赔付能力出现问题,是否会再次找普华永道清算旧账?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还很难说,普华永道认为东盛科技在2002年财报、2003年财报、2004年财报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证监会处罚决定查明东盛科技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以及向东盛集团、东盛药业提供资金事项,所以普华永道给出相关审计结论是否公允值得怀疑。

  而对于诉讼时效问题,许峰认为,由于之前小股东陆续向东盛科技提起了诉讼,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需要重新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目前来看,关于普华永道的股民索赔案件是否会再度发生,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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