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摩托虚假陈述 股民索赔时效仅余半年
凤凰财经讯钱江摩托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对钱江摩托民事赔偿诉讼时效仅余半年,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2011年6月27日,钱江摩托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钱江摩托于2009年5月18日收到市政府有关迁建补偿政策标准的电话通知及5月18日、19日媒体报道市政府会议内容之后,却未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9月17日,公司才发布相关公告,将美可达公司和益鹏公司涉及搬迁及补偿事宜予以披露。
对此,证监会决定:一、对钱江摩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林华中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三、对陈筱根、林先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四、对郭东劭给予警告。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国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他表示,根据本案相关材料来看,符合向钱江摩托索赔的股民条件为2009年5月18日至2009年9月16日(含该日)间买入该股票,并持有至2009年9月17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并存在投资差额的损失者。
此外,刘国华再次提醒投资者,根据《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3年6月27日之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仅余半年,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最后,他对股民权益交流平台表示,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000913股票打印至2009年12月31日),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友情提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联系方式:020-22055603 18928745076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9号之二金科大厦408室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摩托)股票于1999年5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代码000913,当前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
虚假陈述被罚
2010年3月12日,钱江摩托发布《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1年6月27日,钱江摩托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中国证监会查明钱江摩托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事实如下:
2009年5月18日上午,浙江温岭市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对钱江摩托迁建有关政策进行讨论和研究,明确了补偿政策标准。当日下午,温岭市政府电话告知钱江摩托,公司的部分厂区将列入城区“退二进三”规划并可享受《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政策。上述迁建工作和补偿事宜涉及钱江摩托全资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可达公司)和浙江益鹏发动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鹏公司)。钱江摩托接获通知后即开始研究和评估《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和政策对本公司的影响。
5月18日,温岭当地媒体对上述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报道。有媒体报道,“常务会议对钱江摩托万昌厂区迁建资产处置工作有关政策进行讨论研究。会议确定了钱江摩托万昌厂区‘退二进三’有关资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节目中还对会议文件《钱江摩托万昌厂区迁建资产处置工作有关政策说明》做了特写镜头。
5月19日,有媒体头版中以“十四届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昨召开”为标题对此次常务会议内容进行了报道,其中写明“会议研究了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区迁建有关政策”。5月19日后,互联网出现了关于温岭市人民政府确定钱江摩托老厂区迁建政策的信息。
钱江摩托于5月18日下午收到市政府的电话通知及5月18日、19日媒体报道市政府会议内容之后,却未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至2009年9月17日,钱江摩托才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厂区搬迁的公告》,将美可达公司和益鹏公司涉及搬迁及补偿事宜予以披露。
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钱江摩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林华中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三、对陈筱根、林先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四、对郭东劭给予警告。
诉讼时效仅余最后半年
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刘国华。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资料显示,2009年9月,钱江摩托的股东有3万多,无疑有相当多的股民因钱江摩托虚假陈述而受损,不过大部分受损的中小股民并不知道自己可就此向钱江摩托索赔。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以及钱江摩托的相关公告等材料,钱江摩托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9年5月1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9月17日(钱江摩托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厂区搬迁的公告》之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钱江摩托投资者为:2009年5月18日至2009年9月16日(含该日)间买入000913股票,并持有至2009年9月17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并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3年6月27日之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仅余半年,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该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院曾经处理过杭萧钢构、中捷股份等多个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3月10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中,杭州中院审理的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排在首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底两年期间内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的调解案件中评选出的,供全国法院学习借鉴。
据不完全统计,此前已有大概七十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包括诸多知名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银广夏、海信科龙等。截止目前,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股民超过一万,涉及金额超过十二亿,而此类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海信科龙案、中捷股份案、杭萧钢构案、广汽长丰等)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所以,相对于很多其他类别的经济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案件股民赢得诉讼、获得赔偿的几率算是非常高的。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湖南投资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000913股票打印至2009年12月31日),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友情提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联系方式:020-22055603 18928745076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9号之二金科大厦408室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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