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北化工索赔案进入调解期

作者:靖曦 来源:金融投资报 发布时间:2013-2-7 10:14:57 点击数:
导读:  2012年5月23日,鲁北化工(600727)公告称因四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认定,鲁北化工在2007年、2008年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其中包括2006年5月24日合成氨资产置换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

  2012年5月23日,鲁北化工(600727)公告称因四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认定,鲁北化工在2007年、2008年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其中包括2006年5月24日合成氨资产置换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等。

  来自江苏、北京、江西等地的四位投资者随即委托曾代理虚假陈述“东方电子(000682)”、“杭萧钢构(600477)”等案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济南中院起诉,依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要求被告鲁北化工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130万余元,涉案股数合计447800股。

  开庭当日争议集中两焦点

  2013年1月22日、23日该案在山东济南开庭审理。庭审中,针对原告起诉状及9组证据,被告辩称“鲁北化工的股价没有因为虚假陈述而受到影响,实施日不是2006年5月24日,而是2007年4月28日。原告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导致”,并当庭提交9组证据。

  在法庭调查阶段,由于双方对虚假陈述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认定没有异议,审判长当庭予以确认。另外,审判长归纳本案两大争议焦点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如何认定?”以及“原告损失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有无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律师厉健认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应定为2006年5月24日,主要依据是证监会认定"2006年5月24日鲁北化工合成氨资产进行置换,但置换后一直停工、未投入使用,未依法披露停产事项"”。而被告鲁北化工表示:“虚假陈述实施日应定为2007年4月28日,主要依据是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只是未在2007年报中披露,实施日应以2007年一季报未如实披露借款余额之日认定。”

  系统风险再成“抗辩武器”

  被告鲁北化工代理人宋斌律师表示,原告称鲁北化工虚假陈述被揭露导致股票下跌,但事实是,自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鲁北化工股价没有下跌反而上涨。因此,在此期间原告不存在其所谓的损失,也不可能要求鲁北化工因虚假陈述而承担赔偿损失。

  对于双方争议最大的“系统风险”问题,厉健坦言,这是此类案件几乎所有被告都会提出的“常规抗辩武器”,但相关司法解释对“系统风险”如何认定至今没有明确规定。至于个股与板块、大盘指数的涨跌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既然被告信披违法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理应全额赔偿原告损失。“仅仅2007年、2008年,鲁北化工隐瞒、迟延披露的涉案金额就高达24.4亿元,如果2007年初鲁北化工依法披露巨额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借款余额相差2.45亿元,投资者当时了解到真相还会投资这只股票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厉健称。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向双方征求调解意愿,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均表示可以考虑调解。审判长表示,如果双方最终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记者专访】

  记者:以往有没有类似索赔的案例,成功了吗?判决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厉律师:在各类股民维权案件中,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维权成功概率比较高。近10年约有12000多位股民起诉,索赔金额约12亿元,大约80%以上的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赔偿,赔偿的方式包括现金或股票。标志性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有东方电子、银广夏、科龙电器、大庆联谊、杭萧钢构、东盛科技等六大案。

  记者:您是怎样认识鲁北化工一案中对股民影响的?

  厉律师:鲁北化工一案中,股东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严重漠视和践踏股东知情权,导致股民损失惨重。例如,22亿元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合成氨资产停产、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上亿元借款余款,上述任何一起事项都足以影响股民的投资判断。如果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这些信息,很显然大部分股民不会投资买入该股票。鲁北化工信披违规时间长达四年之久,股民受误导在“地雷阵”上投资股票遭受重大损失,当然要依法维权。

  记者:现在股民认为自己遇到上市公司损害权益的时候,应该怎样依法维权?

  厉律师: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或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权益遭受侵害的股民可以依法起诉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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