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控股虚假陈述案7月底开庭 股民索赔300余万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3-6-7 10:15:16 点击数:
导读:记者昨天从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处获悉,20多位中小股民诉香江控股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将于7月31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诉讼金额约为300万元。该案件曾于四个月前开庭审理,不过当时尚未…

记者昨天从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处获悉,20多位中小股民诉香江控股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将于7月31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诉讼金额约为300万元。该案件曾于四个月前开庭审理,不过当时尚未有判决。

  2010年11月,香江控股因财务违规被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香江控股违规事实包括:公司所属广州番禹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合同违约金在“预收账款”科目长期挂账,少计营业外收入236万元;所属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2008年度多计财务费用374万元,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商业街仍在“开发成本”科目中核算,出租部分少计投资性房地产965万元,自用部分少计固定资产734万元。最后香江控股被财政部处以1.5万元罚款。但是,香江控股并未对此项处罚予以公告。

  基于这份处罚,股民杨先生及多位股民在2012年先后将香江控股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香江控股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批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刘国华看来,香江控股的会计信息多处做假,且被查实并受到处罚,已构成虚假陈述。杨先生对记者表示,在2009-2011年期间,他已损失8万余元。而根据刘国华的说法,投资者只要在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11月11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0年11月1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就符合起诉的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在今年3月开庭审理后并没有审判结果。据杨先生回忆,当时法院要求被告香江控股提供当时遭到处罚的决定书,而香江控股先是否认有过处罚,而后又以处罚书是保密文件为由拒绝提供。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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