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规东方银星收到警示函

作者:夏子航 来源:上海证券报(广州) 发布时间:2013-7-3 7:36:37 点击数:
导读:东方银星今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银星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关于对东方银星李大明、温泉等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决定》和《关于责令东方银星进行公开说明的决定》,指出东方银星信息披露事项…

    东方银星今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银星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关于对东方银星李大明、温泉等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决定》和《关于责令东方银星进行公开说明的决定》,指出东方银星信息披露事项存在部分问题。

   《决定》称,东方银星2012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出售控股公司股权的临时公告”前,公司持有雅佳置业60%的股权已经被冻结,公告中“不存在冻结,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

    上述《决定》称,东方银星得知股权被冻结后到2013年4月26日才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由于雅佳置业股权被冻结,致使该60%股权至今未能完成工商过户手续。”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问题,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应该及时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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