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公开征集南纺股份虚假陈述股民索赔

作者:臧小丽律师 来源:股东维权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4-5-21 9:17:40 点击数:
导读:南纺股份造假一案被近期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告揭开了盖子,处罚公告披露的南纺股份虚增利润一案可谓触目惊心,中国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自2006年起连续5年虚增利润,实际公司在2006年-2010年间连续五年亏损却用造假的手法虚…

南纺股份造假一案被近期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告揭开了盖子,处罚公告披露的南纺股份虚增利润一案可谓触目惊心,中国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自2006年起连续5年虚增利润,实际公司在2006年-2010年间连续五年亏损却用造假的手法虚构为盈利,每年虚构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127%—5590%不等,五年累计虚增利润的总金额超过3.4亿元,而中国证监会对南纺股份开出的行政处罚罚单仅仅是50万元罚款。在公众对上市公司造假成本太低的一片呼声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其实行政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证监会处罚只是公司的违规成本之一,受损的股票投资者有权利向造假者主动索赔。投资者的索赔权利就在自己手里,只有自己主动行使民事权利才有机会获得赔偿。股民参与索赔的意义不仅仅是保护自己,也是在遏制股市造假。

就南纺股份600250而言,臧小丽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是:在2007.3.31-2012.3.26期间买入南纺股份股票(600250),并且在2012.3.27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律师提供以下资料:买卖南纺股份(600250)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地址及邮箱。收到上述资料后,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一:南纺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臧小丽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 9153 1620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附二:《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2014-20 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纺股份”)于2012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2012调查通字1234 号),并于2014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2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南纺股份2006年虚构利润 

南纺股份200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为2,440.50 万元(南纺股份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将其调整为1,902.44 万元)。经查,南纺股份虚构利润3,109.15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南纺股份2006 年利润为-668.65 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127.39%。

2、南纺股份2007年虚构利润

南纺股份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为2,792.74万元。经查,南纺股份虚构利润4,223.33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南纺股份2007年利润为-1,430.59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151.22%。 

3、南纺股份2008年虚构利润

南纺股份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为1,579.36万元。经查,南纺股份虚构利润15,199.83 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南纺股份2008 年利润为-13,620.47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962.40%。

4、南纺股份2009年虚构利润

南纺股份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为1,582.78万元。经查,南纺股份虚构利润6,053.18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南纺股份2009年利润为-4,470.40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382.43%。

5、南纺股份2010年虚构利润

南纺股份2010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为-104.89 万元。经查,南纺股份虚构利润5,864.12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南纺股份2009年利润为-5,969.01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5,590.73%。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南纺股份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给予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给予丁杰、刘盛宁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4、给予杨京城、韩勇、赵万龙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5、给予郭素强、汪纯夫、徐康宁、杨忠、王开田、邱斌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行政处罚。

2012 年以来,公司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已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2010年度以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规范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稳定,并于2012 年度实现扭亏为盈,顺利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将不断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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