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纺股份(600250)虚假陈述股民索赔律师征集

作者:臧小丽律师 来源:股东维权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4-5-20 16:48:50 点击数:
导读:【提要】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公开征集投资者向南纺股份(600250)提起索赔,凡在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南纺股份股票,并且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与臧小丽律师联系登记…

【提要】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公开征集投资者向南纺股份(600250)提起索赔,凡在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南纺股份股票,并且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与臧小丽律师联系登记,参与索赔。

南纺股份虚构利润领证监会罚单

南纺股份,全称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1年2月5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1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0250”,证券简称为“南纺股份”。2012年3月27日南纺股份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2014年5月17日,南纺股份公告了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和处罚结论。决定书显示,南纺股份于2006年虚构利润3109.15万元,2007年虚构利润4223.33万元,2008年虚构利润15199.83万元,2009年虚构利润6053.18万元,2010年虚构利润5864.12万元,合计34449.61万元,南纺股份2006年到2010年5年间连续虚构利润,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

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为此,中国证监会对南纺股份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2、给予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3、给予丁杰、刘盛宁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4、给予杨京城、韩勇、赵万龙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5、给予郭素强、汪纯夫、徐康宁、杨忠、王开田、邱斌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行政处罚。

投资者起诉条件

南纺股份投资者的索赔条件是:在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南纺股份股票(600250),并且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南纺股份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股东维权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附:南纺股份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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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关于办理股票虚假陈述索赔程序及手续,可查阅本网站 “索赔问答”专栏

http://www.gudonglawyer.org.cn/ClassS.shtml?ID=53159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办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成功案例有:

1、廊坊发展虚假陈述案全部成功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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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电广通小股东索赔案已调解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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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民起诉上市公司中捷股份虚假陈述案终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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