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000622)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3-19 10:46:34 点击数:
导读:证券简称:恒立实业证券代码:000622公告编号:2015-02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15-02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 号:湘证调查通字 1908 号),因我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详细 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 2014-27 号公告。我司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 号),详细 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 2014-47 号公告。 2015 年 1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1 号),现公告如下: 一、证监会认定公司的违法事实 2013 年 3 月 1 日,恒立实业因 2013 年 2 月 26 日至 2 月 28 日连续三个交易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2%以上进行停牌核查。 2013 年 3 月 7 日,恒立实业公告称“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6 日收到公司第一 大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盛霞)的函件,该公司正在筹划 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项目,由于该项目处于论证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3 年 3 月 12 日,傲盛霞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恒立实业筹划重大事项情况的 汇报,申请延期复牌。 2013 年 3 月 15 日,恒立实业发布《恒立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会议决 议及股票复牌公告》(以下简称复牌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相关的 11 个议案,其中第七项议案为同意恒立实业与溇水公司及鹤峰县国资局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框架协议》)。 第四项议案是《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议案附件《恒立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全文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可行性分析报告称, 公司拟向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0.5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2.735 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增资溇水公司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 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还称,2013 年 3 月 14 日,公司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 司共同签署《增资框架协议》,披露了协议主体、签订时间、38 亿元增资及增资 价格等具体内容。 经查,恒立实业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没有签署过《增资框架协议》。 因此,恒立实业上述披露的信息不真实。恒立实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 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 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所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和情况说明、停牌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 会议决议及股票复牌公告、董事会会议表决票、公司章程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对恒立实业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以本案为戒,今后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并按照 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3 日
维权律师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最新推荐
联系方式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520829251(可加微信)
13810949725(微信已满)
1365113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中心2310
邮编:1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