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笑科技(002617)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3-24 11:21:34 点击数:
导读: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9日接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通字2014171号) (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7)。 2015 年 3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5]1 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2012 年 10 月 9 日,露笑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产业新技术研 发基地项目的议案》。因该项目涉及迁坟补偿等不规范费用开支多。公司原董事 长同意该项目配套工程由露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笑集团”)进行配套实 施,资金由基建部门与工程单位联系后在后续项目工程内自行调剂解决。 2012 年 11 月 27 日和 12 月 12 日,公司财务和基建部门将募集资金专户中 2050 万元和 950 万元资金转入开具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以募投项目工程款的 名义转给建设工程单位,该承兑汇票经建设工程单位和相关企业多次背书、转账 后,3000 万元资金转入露笑集团,用于公司新技术研发基地项目的配套开支。 露笑科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情形。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露笑科技原董事长鲁小均和分管公司基 建的负责人骆利英、出纳张莉。 2、露笑科技未披露资金被露笑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情况 露笑集团 2012 年 12 月占用公司资金 3000 万元。公司未以临时公告的方式 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2 年年报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直到 2014 年 9 月 10 日才 以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了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0 刊登在《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公告编号: 2014-042)。 露笑科技对露笑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其 3000 万元资金未予披露的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 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露笑科技原董事长鲁小均、原董 事李伯英和李国千。 二、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相关规定,证监会作出如下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对鲁小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对基建负责人骆利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 万元;对出纳张莉给予警 告,并处罚款 10 万元。 2、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露笑科技给予警告,并处罚 款 30 万元;对鲁小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 万元;对李伯英给予警告,并处罚 款 5 万元;对李国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 万元。 三、公司对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态度和说明 1、 公司及相关人员虚心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2、公司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被露笑集团及其关 联方占用之事,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于2015年3 月26日在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 )举行公开致歉会。 3、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特此公告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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