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创(600145)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5-4-16 15:34:03 点击数:
导读:证券简称:*ST国创证券代码:600145公告编号:2015—023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证券简称:*ST 国创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023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能源”)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黔证调查通字 2014001 号)。因国创能源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处 罚字[2015]1-1 号)。国创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贵州证监局调查完毕,贵州证监局依 法拟对国创能源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国创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2 年 5 月 4 日,国创能源与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普”)、 陈世达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国创能源推进定向增发股票购买美国 TPI 公司资产(美国 纳西煤矿资产)事宜。无论定向增发是否成功,陈世达都承担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相关 费用。江苏帝普为收购美国纳西煤矿资产的运作平台和定向增发相关工作的实施平台,指定 其上海分公司为具体的费用代收方和代付方。 2012 年 6 月 20 日,陈世达、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洋矿业”)、国 创能源签订《委托融资协议书》,约定陈世达委托阳洋矿业融资 10 亿元,用于参与认购国创 能源定向增发份额以及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费用,国创能源为陈世达提供监管账户,并对此 次融资资金进行监管。同日,阳洋矿业、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道”)、 国创能源签订《融资服务框架协议》,约定阳洋矿业委托上海优道融资 10 亿元,国创能源为 阳洋矿业提供监管账户。 2012 年 2 月 22 日,国创能源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资收购江苏帝普的议案。 2012 年 4 月 1 日,江苏帝普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法人独资)。国创能源 2012 年年报中列示 江苏帝普为国创能源全资子公司,但国创能源未将江苏帝普上海分公司为实现备忘录和两协 议的账户资金往来、费用纳入到会计核算,导致国创能源 2012 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增 加 1,194,199.38 元,其中资产增加 966,556.76 元,负债减少 227,642.62 元。 2014 年 4 月 30 日,国创能源对 2012 年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追溯调整后 2012 年年报的净利润为 1,652,229.15 元(2013 年 3 月 12 日国创能源披露 2012 年年报的净利润 为 2,846,428.53 元),调整后 2012 年公司虚增利润 1,194,199.38 元,占当期(2012 年度)净 利润的 72.28%。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创能源 2012 年报和 2013 年年报、国创能源的相关协议、相关人 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国创能源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国创能源等的违法行为,时任国创能源董事长、总经理周剑云、时任董事田盛为是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陈剑、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是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国创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周剑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田盛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陈剑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王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贵州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公司 及相关人员均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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