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仪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4-20 16:14:26 点击数:
导读: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仪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3]33号当事人:上海仪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住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蒋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仪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333

 

当事人:上海仪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住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蒋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仪电集团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包括: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命由仪电集团党委会决定;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向仪电集团提出的借款申请程序由仪电集团审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在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都先由仪电集团就买卖股票数量和资金安排下达指令敏特投资、华铭投资作为股东参加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陵)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的股东大会,都事先向仪电集团请示是否参加及投票事宜。2008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的股权。 

  20086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6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5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资料、协议、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仪电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仪电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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