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600401)虚假陈述索赔案最新进展部分案件已开庭,部分案件将原股东追加为共同被告

  发布时间:2016-1-13 17:16:45 点击数:
导读:海润光伏虚假陈述索赔案最新进展:部分案件已开庭,部分案件将原股东追加为共同被告臧小丽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2016.1截止至2016年1月,臧小丽律师代理的股民诉海润光伏索赔案已经在南京中院开庭多次,2016年春…

海润光伏虚假陈述索赔案最新进展:部分案件已开庭,部分案件将原股东追加为共同被告

臧小丽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2016.1

截止至20161月,臧小丽律师代理的股民诉海润光伏索赔案已经在南京中院开庭多次,2016年春节前后还会再次陆续安排新的庭审程序。

被告海润光伏公司对股民索赔案件的答辩思路主要是:1、海润光伏是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0股,不是以海润公司当年盈利的股利进行利润分配送股。所以,不存在误导股民的虚假陈述行为。2、证监会虽已对海润光伏作出行政处罚,海润光伏对证监会的处罚不认可,持有异议,但还没有提出行政诉讼。海润光伏律师表示,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6个月,因此,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效力还不确定。3、海润光伏在2015.1.23-2015.3.17期间的股票走势与大盘大致相同,该期间的ST海润的股价主要是受市场影响而不是受公告的影响。

针对被告海润光伏的答辩:本人臧小丽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之一逐一对被告的观点予以反驳,并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方的主要理由是:1、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并生效。海润光伏已公告处罚的全部内容,公开表示接受证监会处罚,主动缴纳了罚款,表示诚恳向投资者道歉,在此次诉讼中却不认可处罚结果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行政处罚是作出便生效,不存在所谓的效力待定问题。2、被告海润光伏2015.1.23关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公告,客观上的确造成了误导投资者。首先,海润公司的高送转公告内容是以强调利润分配为前提的,并非是被告现在主张的高送转与业绩无关。其次,海润光伏1.23公告发布之后的股票走势表明:2015.1.23当日股价涨停,当天及之后的交易日海润股票成交量惊人、换手率极高,这说明投资者基于对被告公告的信任作出了错误的买入判断,而被告的大股东借助发布误导性公告大量减持,参加起诉的股民高位接盘,成为被告虚假陈述的受害者。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该予以赔偿。3、被告所述海润光伏个股走势与大盘走势相同不是事实,原告方提供了相关的准确交易数据。被告所说的股民损失是市场风险造成的,完全错误。

在诉讼过程中,臧小丽律师还对起诉金额较大的个别案件,追加海润光伏的两位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目前法院对追加被告的申请尚未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另,臧小丽律师介绍: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海润光伏案股民索赔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71022日,尚未参加索赔的其他投资者仍可加入诉讼程序,超过诉讼时效,即便符合索赔条件,也会丧失胜诉权。为此,证券维权律师提醒股票投资者:维权须及时,索赔要主动!海润光伏股票的索赔条件是:凡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600401),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海润光伏(600401)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身份证号码,买卖600401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件一: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

邮编:100124

 

附件二:海润光伏索赔案庭审情况媒体报道见无界新闻:http://www.watching.cn/html/2016/dc_0112/6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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