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5 09:47:00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000995证券简称:*ST皇台公告编号:2016-95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于2016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16-95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 甘 [2016] 1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对皇台酒业 2015 年年报虚假记载行为进行了
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冯瑛、万玉龙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
意见,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对二人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一、经查明,皇台酒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卢鸿毅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
复,并筹集虚构专项补助资金 500 万元,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
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再由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转给甘肃
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
虚增 2015 年度利润 500 万元,导致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冯瑛、万玉龙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中国证监会甘肃监
管局对二人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二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申
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甘肃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
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此涉案违法行为的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对卢鸿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3、对吴生元、万玉龙、刘峰、李宏林、薛效忠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4、对李学继、冯瑛、刘静、辛秀山、丁建平、李生禄、谭臻、
余庆辉、解荣喜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的说明
1、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
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已完成了 2015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定期报告的整改。公司
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放弃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3、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司因“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立案调查已调
查、审理终结,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
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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