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股份:关于股民索赔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0117
证券简称:嘉寓股份
公告编号: 2017-072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民索赔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股份”或“公司”) 于 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6 月期间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 )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 原告: 王玉丽
被告: 嘉寓股份
诉讼请求: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5,992 元;
(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 原告: 张敏清
被告: 嘉寓股份
诉讼请求: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2,956 元;
(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 原告: 王飞
被告: 嘉寓股份
诉讼请求: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6,737 元;
(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 原告: 李进
被告一: 嘉寓股份
被告二:田家玉
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计 25,237 元;
( 2)判令被告二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5、原告: 吴炯
被告一: 嘉寓股份
被告二:田家玉
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计 335,350 元;
( 2)判令被告二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6、原告: 毛志波
被告一: 嘉寓股份
被告二:田家玉
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计 12,063 元;
( 2)判令被告二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上述六位原告诉讼索赔金额合计: 人民币肆拾万捌仟叁佰叁拾伍元整(¥408,335 元)。
(二)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5 月 2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处罚,致使原告在股票投资中遭受经济损失,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同类诉讼及仲裁事项,并无大批投资人诉讼,近期媒体相关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特此说明。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副本特此公告。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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