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代表公司就关联交易提起撤销之诉

 来源:司法判例库 发布时间:2011-8-23 8:37:49 点击数:
导读:——北京协铭监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英正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蔡虹及第三人北京华天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0870号【案件…

——北京协铭监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英正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蔡虹及第三人北京华天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0870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协铭监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铭公司)

被告北京英正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正明公司)

被告蔡虹,北京市华天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华天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网公司)


【案由】

股东代表诉讼纠纷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协铭公司诉称:协铭公司与蔡虹于2002528日共同出资设立了华天网公司,其中协铭公司出资49万元,蔡虹出资51万元,蔡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蔡虹于2002627日又与徐政伟共同出资设立了英正明公司,蔡虹和徐政伟各出资2.5万元。200273日,蔡虹代表华天网公司与英正明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80万元的产品研发协议书,约定英正明公司为华天网公司进行HH001固定点GSM报警终端产品的研发工作。华天网公司于协议签订后向英正明公司支付了第一期20万元研发费用。此时,协铭公司及华天网公司其他人员对英正明公司的真实情况及蔡虹与英正明公司之间的关系均一无所知。华天网公司付款后,英正明公司未按约定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提供10块样品及产品使用说明;此后,双方合作中断,在蔡虹控制下,华天网公司既未督促英正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也未收回已支付的20万元预付款。至此,该项交易已给华天网公司造成了20万元直接损失。

由于蔡虹担任华天网公司董事长怠于履行职责,一直未能采取措施处理此事,为了维护华天网公司的正当权益,协铭公司于2004115日向蔡虹发出了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决议,要求华天网公司开会讨论督促英正明公司履行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有关事宜。蔡虹收到通知后于2004210日回函同意于219日召开股东会。219日,因蔡虹在股东会上不同意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而无法形成决议。鉴于华天网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蔡虹控制下无法采取诉讼或其他措施解决与英正明公司协议一事,为了维护华天网公司的合法权益,协铭公司作为华天网公司股东决定代为提起诉讼。综上,协铭公司认为,蔡虹作为华天网公司的股东和董事长,隐瞒其与英正明公司的关联关系,未经华天网公司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使华天网公司与其自己投资的公司进行交易,交易金额超过英正明公司注册资本的十几倍,合同条款明显对华天网公司不利,对华天网公司的资产构成重大风险。英正明公司在明知蔡虹隐瞒事宜且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与蔡虹合谋签订该协议,违背了诚信原则,该协议依法应予撤销。同时,英正明公司与蔡虹应承担华天网公司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协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英正明公司与华天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英正明公司向华天网公司返还已付的20万元研发费用并承担由此给华天网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200283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蔡虹对英正明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英正明公司及蔡虹共同承担协铭公司为诉讼支付的公证费3520元。

被告英正明公司辩称:协铭公司请求撤销协议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天网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协议之前就共同对该项目进行了反复论证,协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怡与英正明公司就合同条款进行了数次修改。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向华天网公司提供了第一个版本的10块样品。后因种种原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但这与本案无关,故我公司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未给华天网公司造成损失。相反,我公司协助华天网公司选出3块样品送交公安部三所委托检验,使华天网公司顺利取得该类产品在全国唯一的一份检测合格报告,增加了华天网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同时,协议书中并未体现出对华天网公司的明显不利,不能说是显失公平;且该协议签订日期在200273日,至今已过近两年的时间,现协铭公司提出撤销合同,已经超过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此外,英正明公司不是华天网公司股东,与本案无关联性,英正明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协铭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蔡虹辩称:1.协铭公司虽然与我共同设立了华天网公司,但事实上却是北京智诚能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能信公司)与协铭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华天网公司,当时协铭公司与智诚能信公司协商准备合资设立华天网公司,后因智诚能信公司在投资方面出现问题,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以我个人名义向智诚能信公司借款20万元入资华天网公司,当时协铭公司对此亦表示同意。华天网公司设立后,当公司出现问题时,都是协铭公司直接找智诚能信公司洽商,我实际上未取得应有的股东地位。2.我与徐政伟共同出资设立英正明公司,协铭公司是明知的,且该协议的签订并未给华天网公司造成损害,我也并未从中获利。当时由于协铭公司急于开发涉案协议的产品,我便找到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徐政伟协商开发事宜,但协铭公司又不同意高薪聘请徐政伟,故我与协铭公司协商,由我与徐政伟共同成立英正明公司,我只做名义上的股东,协铭公司也表示同意。在我代表华天网公司与英正明公司签订协议前,协铭公司已数次修改并仔细审核过协议所有条款,协议最终文本还是以协铭公司修改后的文本为准,且协议条款中对英正明公司研发产品还进一步提出了近乎苛刻的技术要求和保证(协议条款附件A及第19),对华天网公司更为有利。协议签订后,英正明公司按合同的期限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协助华天网公司将样品交公安部三所送检,增加了华天网公司的无形资产。由于华天网公司内部原因,协议未能继续履行,但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现协铭公司提出撤销协议,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此外,协铭公司称我对华天网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协铭公司在公司成立不到1个月就撤资14.9万元,并趁我到上海检测样品时,将公司工作人员辞退、清点资产,将办公设备搬走,损害了公司利益。

第三人北京华天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英正明公司所签的协议是经过双方仔细探讨过的,协议的签订也是本着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履行能力而签订的,协议应当合法有效。协议履行中,双方也是按照协议约定正常进行的。协议终止履行是由于华天网公司内部原因造成的。另外,协铭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怡在我公司成立不久借用并长期占用公司大量资金,并在法定代表人不在公司期间,擅自辞退了大批公司技术人员、搬走公司财产,我公司认为黄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华天网公司的利益。故我公司不同意协铭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并认定:2002425日,协铭公司与蔡虹共同签署了华天网公司章程,约定双方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华天网公司,其中协铭公司出资49万元,蔡虹出资51万元。

2002528日,华天网公司正式注册成立,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华天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为蔡虹,总经理由协铭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怡担任。

2002627日,蔡虹与徐政伟共同出资成立英正明公司,徐政伟和蔡虹分别出资2.5万元,徐政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273日,华天网公司与英正明公司签订HH001固定点GSM报警终端产品研发协议,协议主要条款规定,华天网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英正明公司支付20万元,英正明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华天网公司提供按协议附件A即产品功能要求的第1个版本样品10块及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简要;华天网公司在收到英正明公司上述样品30日内按照附件A完成对产品的验收,华天网公司完成验收后,双方应本着不偏离附件A基本要求的原则,共同拟定第2版本产品改进方案A;同时,华天网公司在完成验收后,应继续执行以下条款,如果华天网公司不能立即执行以下条款,需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本协议,否则英正明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华天网公司应在改进方案A双方认可之日7日内向英正明公司支付20万元,英正明公司应在改进方案A双方认可之日起30天内向华天网公司提供按改进方案A要求的第2个版本样品10块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注意事项简要,华天网公司应在收到上述样品后30日内完成产品验收;此后,双方再共同拟定第3版产品定型方案B,华天网公司应在定型方案B双方认可之日起7日内向英正明公司支付20万元,在收到产品模块B 10天内完成验收并支付英正明公司15万元;华天网公司在确认英正明公司已完成产品的技术、生产资料转让及相应技术培训后7日内向英正明公司支付5万元;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到上述条款执行完成的时间不得超过200321日;若因华天网公司原因不能按期履行协议,且其要求延长本协议的履行期限,每延期1个月,华天网公司额外付给英正明公司35,000元,付款时间为每月的10号,否则协议自动终止;英正明公司不能按期交付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每延期30天罚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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