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彩虹精化虚假陈述案件管辖异议

作者:余以墨 来源:投资快报 发布时间:2012-12-26 13:22:57 点击数:
导读:  2011年4月21日彩虹精化(002256)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6月27日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因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可以进行诉讼索赔。  作为此次对彩虹精化虚假陈述…

  2011年4月21日彩虹精化(002256)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6月27日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因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可以进行诉讼索赔。

  作为此次对彩虹精化虚假陈述索赔诉讼的主办律师之一,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我们于2012年7月份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原定于2012年11月1日的开庭,因彩虹精化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延期。近日,法院驳回了异议,案件将会继续往前推进。”

  吴律师透露,彩虹精化主张该案应当由彩虹精化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理由主要是深圳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实务能力久经历练足以胜任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审理工作,且便于当事人诉讼。吴律师则表示:“我们认为,如果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势必对彩虹精化有利,因为基层人民法院相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来讲,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相对较低,况且基层人民法院可能会受到上市公司的影响而对判决不利,所以彩虹精化积极主张虚假陈述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是符合其利益和目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这类案件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深圳中院做出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彩虹精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但是,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彩虹精化仍旧有机会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意味着,若在彩虹精化提起对该裁定不服的上诉被再次驳回后,该案可以继续正常开庭审理,受理法院仍旧是深圳中院。

  吴立骏律师表示,彩虹精化在去年发生虚假陈述后,无论在公司公告或是致歉会上,均不提及赔偿事宜。然而这并不损害投资者索赔的热情,作为证券维权律师,其将在法律框架内,全力为股民挽回损失。

  吴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目前股民投资人仍旧可以参与诉讼索赔,索赔诉讼时效为两年,自2012年6月30日开始起算。现阶段,由于目前法律规定上的瑕疵,使得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时间旷日持久,但是请股民投资人不要灰心,因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仅是股民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资本市场不会忘记每位股民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所做的贡献。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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