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昌鱼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处罚

 来源: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2-3-29 9:34:47 点击数:
导读:索引号:40000895X/2012-01681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证监会发文日期:2012年02月03日名  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昌鱼、翦英海、王晓东、吴迪真等10名责任人)文  号:〔2012〕4号主题词:中国…
索 引 号:40000895X/2012-01681分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证监会发文日期:2012年02月03日
名  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昌鱼、翦英海、王晓东、吴迪真等10名责任人)
文  号:〔2012〕4号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昌鱼、翦英海、王晓东
、吴迪真等10名责任人)


20124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昌鱼),住所:湖北省鄂州市南浦南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为翦英海。

翦英海,男,19621020日出生,时任*ST昌鱼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刘鸿,男,1949725日出生,时任*ST昌鱼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王晓东,男,19741211日出生,时任*ST昌鱼董事、总经理,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吴迪真,男,1952316日出生,时任*ST昌鱼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熊国胜,男,19661130日出生,时任*ST昌鱼董事、总经理,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贾艺坛,男,1971128日出生,时任*ST昌鱼董事,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郭爱莲,女,1959621日出生,时任*ST昌鱼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邵运杰,男,1939920日出生,时任*ST昌鱼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崔生祥,男,1950118日出生,时任*ST昌鱼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郝法勤,男,1955124日出生,时任*ST昌鱼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昌鱼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ST昌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昌鱼未及时披露有关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ST昌鱼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除2006年第1项未及时披露的事项已补充披露外,截至我会调查结束时*ST昌鱼对其他事项尚未披露。

(一)2006年未及时披露有关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

1. 200637日,*ST昌鱼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ST昌鱼控股股东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集团)与Mountain Breeze(Barbados) SRL(以下简称MB)签订《关于销售华普中心的框架协议》。

200662日,中地公司和MB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宏业)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预售合同》、《项目转让协议》。

200678日,*ST昌鱼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了实质性披露。

2. 2006524日,北京市东开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开公司)因华普集团、中地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违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出诉讼。2006530日,中地公司签收应诉材料。

3. 200667日,北京市高院应东开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出民事裁定,裁定轮候查封中地公司名下“华普中心大厦”及“华普花园”房产及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以178,780,000元为限。200668日,中地公司与东开公司达成初步调解协议。2006612日,北京市高院解除200667日的查封。

4. 2006712日,中地公司与东开公司、华普集团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在北京市高院达成调解协议。2006712日,中地公司签收北京市高院民事调解书。

5. 200512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诉华普集团子公司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国际)、华普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分别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华普国际偿还北京银行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华普集团偿还北京银行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及利息。2006525日,中地公司向北京一中院出具《担保承诺函》,中地公司愿意提供保证,如华普国际、华普集团不能在两年内偿付北京银行350,000,000元贷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则中地公司同意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承担连带偿付责任。2006725日,中地公司为华普国际、华普集团所欠北京银行借款本金350,000,000元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 20031030日,中地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城支行)借款50,000,000元,到期时间为20051029日。2006829日,农行东城支行因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起诉中地公司。2006928日,中地公司签收应诉材料。

2006124日,北京二中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中地公司偿还农行东城支行5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2006124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民事判决书。

7. 2003121日,中地公司与农行东城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中地公司向农行东城支行分别借款35,000,000元,合计70,000,000元,到期时间均为20051118日。2006829日、2006830日,农行东城支行就两份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二中院起诉中地公司。2006928日,中地公司签收应诉材料。

2006124日,北京二中院做出民事判决,分别判决中地公司偿还农行东城支行35,0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06124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民事判决书。

(二)2007年未及时披露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

1. 2007125日,北京二中院依据已生效判决就中地公司偿还农行东城支行50,000,000元、35,000,000元和35,0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向中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

2. 200721日,北京市高院做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中地公司名下华普中心Ⅰ段中相当于178,780,000元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00728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民事裁定书。

3. 200725日,北京二中院因中地公司未履行判决,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划拔中地公司银行存款本金50,000,000元及其利息,冻结、划拔中地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若采取上述措施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中地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200725日,北京二中院因中地公司未履行判决,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划拔中地公司与华普集团银行存款70,000,000元及其利息,冻结、划拔中地公司与华普集团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若采取上述措施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中地公司与华普集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200725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两份民事裁定书。

4. 200759日,北京一中院因华普国际、华普集团未履行还款义务,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分别冻结、划拨中地公司银行存款210,139,517.92元和158,328,522.38元及相关利息,冻结、划拨中地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0元和150,000,000元的利息,冻结、划拨中地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合计2,335,066元和961,982元,若采取上述措施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中地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2007510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两份民事裁定书。

5. 2007725日,北京市高院因中地公司未给付东开公司在华普中心Ⅲ段中应得的房屋折价款36,420,000万元,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划拨华普集团、中地公司银行存款36,420,000元,采取前项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普集团、中地公司的其他财产和权益。2007109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民事裁定书。

 

(三)2008年未及时披露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

200824日,北京市高院因中地公司、华普集团尚余112,360,000元未能给付,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华普中心Ⅰ段C69层中建筑面积11,236平方米房产归东开公司所有。2008729日,北京市高院做出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北京高院对中地公司名下房产的全部查封。2008731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两份民事裁定书。

*ST昌鱼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未及时披露上述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ST昌鱼时任董事长翦英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董事长刘鸿嶽,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东。

二、*ST昌鱼定期报告未披露有关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

(一)200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有关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

2007426日,*ST昌鱼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06年年度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如下事项:1.中地公司为华普国际、华普集团借款本金350,000,000元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中地公司与农行东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情况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情况;3.中地公司与东开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诉讼情况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情况。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通过2006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ST昌鱼时任董事长翦英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通过2006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副董事长刘鸿嶽,时任董事、总经理熊国胜,时任董事王晓东,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吴迪真,时任独立董事邵运杰、崔生祥、郭爱莲。

(二)200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有关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

2008428日,*ST昌鱼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07年年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如下事项:1.中地公司为华普国际、华普集团借款本金350,000,000元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中地公司与农行东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情况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情况;3.中地公司与东开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诉讼情况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情况。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通过200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ST昌鱼时任董事长翦英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通过200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副董事长刘鸿嶽,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东,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吴迪真,时任董事熊国胜、贾艺坛,时任独立董事邵运杰、郭爱莲。

 

(三)200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有关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

2009423日,*ST昌鱼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08年年度报告。200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如下事项:1.中地公司为华普国际、华普集团借款本金350,000,000元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中地公司与东开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诉讼情况。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通过2008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ST昌鱼时任董事长翦英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通过2008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副董事长刘鸿嶽,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东,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吴迪真,时任董事熊国胜、贾艺坛,时任独立董事邵运杰、郝法勤。

*ST昌鱼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200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2006年、20072008年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相关合同、协议,相关法律文件,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ST昌鱼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翦英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刘鸿嶽、王晓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熊国胜、吴迪真、贾艺坛、郭爱莲、邵运杰、崔生祥、郝法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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