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IPO项目再开罚单 东吴证券"隐瞒"业绩下滑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3-1-14 10:27:58 点击数:
导读:[提要]证监会表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恪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行为准则,自始至终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充分负责。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加大对市场违法违…
[提要]  证监会表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恪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行为准则,自始至终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充分负责。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网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杨波)近期,中国证监会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核查,并采取了相应监督管理措施,东吴证券及其保荐机构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这是今年以来证监会对IPO项目开出的第三份罚单,本月3日,科恒股份、南大光电也因业绩大降却未在招股过程中充分说明,其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太平洋证券被证监会处罚。

  在1月8日在北京举行的“首次公开发行(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上,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要通过专项检查,来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精神,完善和落实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经查,东吴证券2011年12月9日刊登招股说明书,此前业绩已出现大幅度下降,发行人、保荐机构均未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中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发行人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公告。此外,东吴证券在主板公开发行上市当年的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幅度超过了50%。

  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邵向辉、周继卫采取了9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的,分类评价时将给予相应扣分,直接影响最终的分类结果。分类级别降低,将增加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对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新业务新产品试点等产生一定影响。

  证监会表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恪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行为准则,自始至终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充分负责。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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