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股民维权“五宗最”

作者:夏明月 来源:大众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3-2-4 11:01:05 点击数:
导读:  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在股市里披荆斩棘、乘风破浪。他们赔了,有时候只能怪自己学艺不精、研究不深,而有时候却是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原因造成的。索赔、维权,便成为了投资者减少损失的一条合理合法的途径。201…

  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在股市里披荆斩棘、乘风破浪。他们赔了,有时候只能怪自己学艺不精、研究不深,而有时候却是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原因造成的。索赔、维权,便成为了投资者减少损失的一条合理合法的途径。2012年,股市维权案多不胜数,作为一直把投资者权益保护当成己任的《大众证券报》,本期特将过去一年内最典型、最值得深思的案例选出,供投资者学习、参考。

  获赔金额最大的维权案

  被告方:东盛科技

  2012年度获赔标的最大的股民维权案非148位投资者(实际最终结案时为149位)诉东盛科技等被告虚假陈述案莫属。该案从2010年启动,历时近3年,共计有148位股民提起维权诉讼,索赔标的共计约3300万元。去年年底,在西安中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东盛科技共计向全部被告赔偿约1300万元,全部了结此案。

  国内证券维权界律师许峰、臧小丽、薛洪增、宋一欣等均参与了该案件的代理。许峰律师代理其中64位股民获赔510万元,臧小丽律师代理其中60位股民获赔435万元,宋一欣律师代理的8位股民也获赔约50万元,西安中院也因在该案调解过程中方法得当,工作有力而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口碑。

  另据《大众证券报》了解,本周,西安中院已经安排财务部门付款,据该案代理律师之一许峰估计,如无意外,本月之内投资者将收到相关赔偿款项。

  国内首例破产重组获赔的维权案

  被告方:象屿股份(600057)(重组前为夏新电子)

  2011年,夏新电子经历破产重整并恢复上市成为“象屿股份”。去年6月,49位投资者诉夏新电子虚假陈述案达成和解,夏新电子同意赔偿101万元后了结此案,该案目前已全部执行完毕。

  虽在夏新电子虚假陈述案之前,也有个别股民维权案件进入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但经历破产重整并且获得赔偿的,夏新电子虚假陈述案是国内第一案,为未来如何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良好的示范。

  据《大众证券报》了解,夏新电子虚假陈述案的另外一个看点是,目前获得赔偿的仅占了很少比例的标的。据象屿股份相关公告,除上述49位投资者外,该案先后另有二十余个人及机构投资者也向象屿股份提起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个人包括私募人士李雅非等,而机构则包括了深圳红山投资、华润深国际信托等,起诉标的则是超乎外界想象,总计接近5000万元。在早前49位投资者获赔后,上述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则因破产重整相关问题卡住,在和解中生出障碍,原被告分歧较大。记者查阅象屿股份信息披露资料,至今公开渠道尚未有结案信息。

  如果该案结案,其中机构投资者该如何获赔,也将成为该案的重要关注点之一。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介绍称,除早年银广夏案、东方电子(000682)案,近年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已很少出现机构投资者原告,其中重要原因是法院普遍采取区别于个人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早年的机构投资者提起索赔,纷纷败诉,即使申诉到最高院也未能扭转,而在夏新电子案中出现机构投资者原告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态度最好的维权案被告

  被告方:ST沪科

  上市公司百般狡辩基本是股民维权过程中最常遇到的状况,股民维权道路艰难。国内股民维权并不普遍,个案维权人数并不多,即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已被证监会处罚,被告席上的上市公司往往以系统风险等为借口,坚决不认赔。

  去年出现的一家上市公司在此方面则表现得非常不错,此案即小股民诉ST沪科虚假陈述案。该案被告上市公司ST沪科在答辩中即表示,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告投资者进行赔偿。

  据该案当时代理律师许峰介绍,该案虽然与被告在法律细节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个别案件甚至上诉到了上海高院,但法律争议是正常的,ST沪科对待投资者起诉的态度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同时受理该案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是为数不多的对股民维权案件在法定时间内受理、法定时间内结案的法院,ST沪科也是近年为数极少的尚在诉讼时效内即有投资者获赔的案例。

  最大失利的维权案

  被告方:华闻传媒

  去年7月,海南高院驳回了近200位小股民对华闻传媒(000793)的起诉。法院在华闻传媒案中的态度对投资者的维权积极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此前,华闻传媒被财政部派出机构处罚,800余小股民以虚假陈述为由将华闻传媒告到海口中院,总计起诉标的达一亿元,成为近年罕见的股民维权大案。海口中院审理了该系列案件,一审判决认为,华闻传媒受到行政处罚的并不是信息披露行为,也不是虚假陈述行为,原告主张被告的虚假陈述实施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构成虚假陈述,故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部分投资者不服,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未获支持。

  该案原告多位代理律师曾向《大众证券报》表示,将继续就投资者诉华闻传媒虚假陈述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据业内人士介绍,该案在法律层面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焦点即是会计差错与虚假陈述的边界在哪里?是否是会计差错就不构成虚假陈述?目前在多起股民维权案件中,均有被告抗辩认为其违规行为系会计差错,并非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所界定的虚假陈述,所以投资者损失与被告违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最大遗憾的维权案

  被告方:黄光裕

  去年年底,多位投资者诉黄光裕等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投资者败诉。败诉重要理由之一即是法院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了解,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虽不是首例内幕交易民事案,但其涉案标的巨大,具有典型性,其内幕交易违规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所确认,同时证券法也规定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但至今没有任何投资者通过判决形式获得内幕交易民事赔偿。

  该案引申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是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这也是原被告双方在开庭过程中的重要争议点之一。业内专家多认为,出于公平考虑和对于内幕交易者的惩罚,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上,只要投资者举证在适当时间内买入股票,即可认定其损失与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被告认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来证明,目前国内司法解释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即是如此规定的,但因国内尚无关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尚趋于保守,无疑给投资者维权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综合点评:虽然当前股民维权主动性不高,个别案件也出现了曲折,但从代理案件的实践来看,立法和司法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大方向并没有改变,2012年的股民维权仍然取得了很多的成功案例,当然值得关注的是还有不少股民维权事例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这类投资者群体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同时最高院应尽早出台综合的证券侵权司法解释,完善当前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不足,弥补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司法解释的缺失,使投资者维权有法可依。 记者 夏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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