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就五粮液股民索赔案接受《新闻晚报》记者采访

作者:劳佳迪 来源:新闻晚报 发布时间:2013-6-9 11:12:46 点击数:
导读:晚报记者劳佳迪报道制图邬思蓓  6月3日早上,许峰的心境有些矛盾。喜的是,作为证券维权律师,他代理股民起诉五粮液(22.22,-0.57,-2.50%)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历经2年,终于尘埃落定:就在诉讼时效届满的当天,他收…

晚报记者 劳佳迪 报道 制图 邬思蓓

  6月3日早上,许峰的心境有些矛盾。喜的是,作为证券维权律师,他代理股民起诉五粮液(22.22,-0.57,-2.50%)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历经2年,终于尘埃落定:就在诉讼时效届满的当天,他收到了法院姗姗来迟的同意受理的电话,这天早上28份材料快递也令他接到“手酸”。

  但一丝阴霾仍轻罩许峰,就在诉讼期即将失效的24小时倒计时里,面对听闻媒体报道才纷至沓来的咨询电话,他只能轻叹一声“抱歉”,“时间太紧,不敢再接了,可惜我代理的28位当事人标的都不大,总计只有170万元”。

  这桩民事诉讼案源起2009年,五粮液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证监会立案调查,复牌后市值迅速蒸发57亿元。两年后,五粮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4位原告便据此将之告上法庭,要求它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6月3日晚间五粮液公告,约为1910万元的总标的额来自154位股东。记者查询了截至2009年6月30日以前的持股信息,五粮液流通股股东总数多达44.7691万户。

  记者注意到,未来一个月内,针对*ST银河(3.67,0.13,3.67%)钱江摩托(4.84,-0.03,-0.62%)两家公司信披违规的投资者起诉也逼近截止日。

  动态

  开庭时间尚未排期

  “6月3日我已经收到了成都中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目前开庭时间还没有排期。”供职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等这一天已经很久, “抱团诉讼”一直是他和五粮液这个庞然大物 “死磕到底”的底气。

  事实上,五粮液于2011年5月28日公告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许峰等证券维权律师就开始为股民以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五粮液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的 “同行者”还包括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等5位以上律师。

  但这个案子的立案过程却几经波折,超出了他们原有的设想。据许峰回忆,去年5月,也就是诉讼期截止的一年之前,这20多份材料提交法院,但与其它事务所递交的材料一样,都没有获得正式受理,当时成都中院给出的答复则是 “要去设计一个比较统一的软件,然后来解决这起比较复杂的案子”。

  这样的答复在证券律师眼中显得匪夷所思,也有数位不愿具名的证券律师都对记者证实 “没听说过这类案子有这道流程”。不过,尽管理由 “荒诞”,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过明确规定,这类案子只能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城市管辖,所以不可能绕过成都中院。

  于是,这桩在圈内看来板上钉钉、五粮液赖不掉的铁案,就在 “立案难”的迷雾之中甚为低调地进行,也因毫无进展而一度淡出舆论视野。

  其中究竟有何缘故不为外人确知,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起曾在圈内被预期 “极有可能进入中国证券民事赔偿七大案序列”、 “认购权证股民索赔第一案”的索赔案,股民响应的最终效果远没有如此轰动,多数股民甚至是等到诉讼期满上了报纸才知此事。

  当时的预期并非毫无根据,而是依照涉讼金额与涉案范围的客观推论。众所周知,白酒“双子星”之一的五粮液是以超过900亿元的总市值位列深市总市值排行榜的第二名,若按诉讼条件计算,截止2009年6月30日,五粮液的股东户数为47.77万户,每户平均持有7946.31股。

  而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粮液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复牌后股价仅在21分钟内就打到跌停板上。至收盘时,跌幅高达6.22%,市值迅速蒸发了57亿元。

  据机构估算,全国符合索赔条件的五粮液投资者当在10万人以上,如此规模、如此范围,一度令律界瞩目,但最终的结果是,只有150多位股民站在原告席上,涉案金额竟只有不足2000万。

  算账

  虚假陈述被指成本太低

  即使满打满算就按2000万计,这对于五粮液来说是个什么概念?记者查阅公司年报,2012年五粮液共实现销售额272亿元,增长34%;实现净利润达到99亿元,增长61%,高踞上市川企盈利头魁。

  耐人寻味的是,五粮液董事、党委书记唐桥和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陈林的年薪分别为205.61万元和204.67万元,董事长刘中国则以171.57万元薪资紧随其后。光三人的超高薪资就累计达到近600万元。

  更值得一提的是,与五粮液在广告投入上的巨大手笔相比, 2000万元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 2012年11月 18日,中央电视台 2013年黄金资源广告招标竞购大会上,五粮液不惜凭借4.99亿元夺得下半年的报时广告位。

  “直到5月28日诉讼时效截止,法院才决定受理股民索赔的案子。现在出公告也不怕了,人数定了金额也定了,股民索赔标的不超过2千万,再打点折扣什么的,虚假陈述的成本确实低。”臧小丽不讳言。

  许峰则告诉记者,在以往代理的案件中,投资者最终获赔的比例大约在70%到80%,也就是说, 2000万元的索赔额最终能够落袋的不太可能超过1600万元。

  记者注意到,据 《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罚款金额只是30万元以上、 60万元以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区间更是只有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这样的既有规定普遍被认为很难达到震慑违法、杀一儆百的效果, A股市场信任危机的持续发酵也难阻止。

  “虚假信息陈述已是一个屡禁不止的老问题了,行业协会自律、行政处罚、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监管部门可谓十八般武器都用上了,始终收效甚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风难遏,除了既有制度不完善外,最重要的还是我国虚假陈述的违法成本太低,尤其是违法退市制度、虚假陈述刑罚制度及司法救济诉讼不够严苛和刚性,导致虚假陈述在既有法律框架内恶性 ‘自体循环’。”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季先如是说。

  而美国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在根据该法或依该法制定的的任何规则和规章需要所提交的任何申请、报告或者文件中作出虚假或有误导性的陈述,当属犯罪。证券交易法规定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自然人最高罚款为100万美元,非自然人最高罚款为250万美元,徒刑和罚款可以并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成本远高得多。

  回放

  “三宗罪”遭证监会处罚

  五粮液索赔案最早还要追溯到2009年3月。当时五粮液就被披露在某证券公司违规委托理财,但遭当事人否认。一个月后,有四位投资者起诉五粮液的年报审计报告不实,但法院以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而一直未予受理。

  直到2009年9月9日,五粮液自己的一纸公告才让外界了解其正被以 “涉嫌虚假陈述”的罪名遭证监会调查。 9月23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对五粮液虚假陈述案的初步调查结论,认为五粮液涉嫌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一,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 (总计约7000多万元);其二,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五粮液曾经以1.3亿元投资证券,后来证券公司破产,仅获得破产清算后的资金 458万元。 2006、 2007、2008年的中报、年报均涉嫌虚增利润;其三,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

  据悉, 2007年,五粮液子公司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72.5亿元,但五粮液2007年年报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却为82.5亿元,二者相差了10个亿。五粮液对此重大的差错也没有及时更正公告。

  证监会认为,五粮液涉嫌违反了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具体的处罚看,已经达到了即有法定的上限: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高管唐桥、王国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高管也作出了处罚。

  股民认为,自己的股价损失是由五粮液的虚假陈述、信披违规造成,根据司法解释,股民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以2011年5月28日五粮液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算起,诉讼时效正是于2013年5月27日届满,股民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起诉。

  在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尹晨律师看来,依据民事诉讼法,这种群体诉讼只要证据准备充分,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最后肯定会立案,而且胜诉概率较大。但不排除被告方采用公关等非法律手段阻止案件审理。

  追问

  谁来保障基民利益

  尽管人数没有预想中大,毕竟还是有部分股东找到了追偿的门路。据相关资料显示,持有五粮液1.74亿股的九大机构,当日也合计损失了约2.3亿元。

  基于五粮液是深A “绩优股”,五粮液的大股东除宜宾市国资委外,几乎全部是基金公司重仓持有,其中包括上投摩根基金、融通深证基金、诺安股票基金等多支基金,而基金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基金投资者即基民。

  若要为国内投资者群体划分氏族,股民、基民无疑是 “并蒂两枝”。可虽然基金业已经建立了以 《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十几项部门规章为主体,以及近百个规范性文件相补充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但这一堪称系统化的法律构建却难将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落到实质。

  记者翻阅了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第十九条,注意到有这样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包括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换言之,法理上,基民维权所需的重要法律依据已然具备。

  但路遇 “大鳄”,基金公司却选择闷不吭声。 “绝大部分基金公司基于基金管理费的旱涝保收原则,通常都在需要代替基民扛起诉讼权利的时候集体失声。”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坦言。

  圈内人士对记者介绍: “基金公司要想维权,需要提交比一般股民、基民更多的证据,首先要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被告的工商注册资料或户籍资料;其次,需要提交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关于揭露日的文章或者公告,还需要提交进行交易的凭证。另外,需要提供尽职调查报告等可以证明自己尽了专业投资管理人责任的证据。”

  盲区

  制度缺位致诉讼不易

  记者注意到,典型的如紫鑫药业(9.05,0.20,2.26%)的虚假陈述案中,尽管持股的基金公司成堆,却未见一家基金公司站出来代言基民的投资损失。

  而本就稀少的基金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的历史案例中,东方电子(3.00,-0.04,-1.32%)案中起诉广州风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广夏案中的大成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也均未胜诉。

  “基金公司的损失其实最终还是被基民承担了,基金公司应该积极起诉五粮液公司,如果不起诉,基民可起诉基金公司不作为。”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基民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不过,话虽如此,根据 《公司法》规定,如果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基金百分之一以上份额的基民,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但实际上,由于基民人力、物力等的限制,很难征集到如此多的基金份额起诉,若基金放弃诉讼权,基民很可能出头无望。

  除了基金公司,经常露脸的45家券商研究机构中,也有39家未作任何评论。对这家有106只基金和47万中小投资人持仓的 “重要公司”,一贯标榜为市场趋势导向的券商研究机构,未向投资者提出任何投资参考意见。

  实际上,五粮液案仅仅是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中的冰山一角。有数据显示,自2005年公司法以及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以来,虚假陈述等事件并没有减少,反而还有上升的趋势。 2004年~2008年,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事件有210件,其中对信息披露的处罚90件,对公司高管的处罚高达738人次;2009年以来,行政处罚的件数和人数还在增加,被处罚的行为都是2005年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之后发生的。

  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现状与违法成本过低自然有关。仅从诉讼成本来看,其实股民的支出并不算太高。厉健对记者介绍,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这类案件中,股民打官司的成本主要是起诉时预交给法院的诉讼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一般在索赔金额的2%上下,例如索赔2万元,预交诉讼费300元;索赔10万元,预交诉讼费2300元。诉讼费最终是由败诉方负担。到目前为止,这类案件大部分都是由被告公司负担的。”厉健告诉记者。

  厉健还补充: “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这类案件,通常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不事先收取律师费,只有在官司打赢、股民获得赔款后,再按双方协议约定的适当比例支付律师费。有些律师会根据管辖法院远近程度,每位股民分摊几百元至一千元差旅费用。”

  但实践起来,公司的经营状况、买入卖出的时点和申请维权的股民数量都被认为可左右最终结果。 “如果股民数量太少了,没有引起媒体关注,也可能增加败诉的风险,但如果股民数量太多了,标的金额太大,一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二则企业也会不认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

  一个现成的案例是: 2009年3月3日,华闻传媒(10.15,-0.13,-1.26%)发布公告宣布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被财政部在检查公告予以行政处罚并点名批评。半年后, 800多名投资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索赔1亿元,但这一请求最终被驳回,主因就是索赔金额过大。

  而存在这样的 “弹性空间”,根源还是在于法律界定的不明确。臧小丽就呼吁,目前维权成功的或正在维权的案件多是虚假陈述案件,法律应该明确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间的因果关系。

  “由于目前的法律对系统风险的界定比较模糊,但凡法院有一点地方保护,很有可能界定股民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然后将上诉驳回。”许峰这样解释道。

  延伸

  未来一年有19个诉讼将期满

  五粮液案暂落帷幕,记者注意到,未来一年中还有19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案即将到期,相关股民可以及早关注诉讼信息。

  本月内,就有钱江摩托和*ST银河两家公司诉讼期满,其中,钱江摩托未及时将美可达公司和益鹏公司涉及搬迁及补偿事宜予以披露,期满时限为2013年6月26日;*ST银河涉嫌虚增2004年、2005年利润,隐瞒关联交易、隐瞒担保等,期满时限为2013年6月11日。

  而在年底之前,更有14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诉讼期满。其中,ST金化(4.84,-0.09,-1.83%)2004、2005、2006年未披露提供担保情况,期满时限为2013年12月19日;江苏三友(7.12,-0.25,-3.39%)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期满时限2013年12月2日;*ST大地(16.33,-0.08,-0.49%)造假上市,上市后信息披露不实,期满时限2013年12月2日;*ST亚太和SST天海(4.80,-0.28,-5.51%)分别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不实披露资产收购事项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重大诉讼等事项陷入诉讼,期满时限都是2013年11月29日。时间再往前推至10月11日,共有多达7家上市公司诉讼期满。其中,深圳能源(5.88,-0.18,-2.97%)未按规定核算收入、资产、负债等;国药一致(30.33,-1.28,-4.05%)关联方交易和余额披露不实、未披露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2009年度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等;烟台冰轮(7.10,-0.20,-2.74%)资产不实、收入不实、成本费用不实。

  益佰制药(27.25,-1.08,-3.81%)则无依据预提产品监测费8481万元,并从中违规列支市场费用;桂林三金(15.81,0.07,0.44%)推迟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12亿元;天方药业(6.26,0.00,0.00%)数罪并罚,财务费用中列支外单位票据贴现息787万元、以假发票列支费用79万元,并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等;栖霞建设(3.58,-0.05,-1.38%)募集资金3亿元,实际使用情况和报告披露不合规。

  10月9日到期的上市公司则是安妮股份(8.35,0.00,0.00%),200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成本、虚增利润。而9月27日到期的上市公司科达股份(4.79,-0.01,-0.21%)则是因为2006与2007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2008与2009年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

  2014年6月以前,还有三家公司即将期满:ST鲁北因2007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2008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期满期限为2014年5月22日;紫金矿业(3.02,-0.01,-0.3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信息,期满期限为 2014年 5月 10日;ST昌鱼则因为2006、2007、2008未及时披露有关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等诸多行为身陷诉讼,期满期限是2014年2月16日。

  据悉,如果委托律师代理索赔,股民需要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其中,买入认购权证并行权的股民提供的对账单,还应包括认购权证买入时间、单价、数量、行权时间、行权价格、行权后股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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