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就索赔维权三大误区接受财信网记者采访

作者:陶炜 来源:财信网 发布时间:2014-10-21 10:15:53 点击数:
导读:财信网(记者陶炜)本周四,大众证券报与财信网对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开庭一事进行了报道。而在之后与一些关心此事的读者交流过程中,记者发现不少投资者对索赔的认识存在误区。针对索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北京盈科律师…

财信网(记者 陶炜)本周四,大众证券报与财信网对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开庭一事进行了报道。而在之后与一些关心此事的读者交流过程中,记者发现不少投资者对索赔的认识存在误区。针对索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侓师进行了说明。

误区一:股票没赔钱就不能索赔

以南纺股份为例,二级市场股价今年以来涨势强劲、表现较好,一些从2012年3月27日 (违规行为的揭露日)之前就持有该股至今的投资者并未出现亏损,因此,投资者觉得按照这样的情况,自己无权索赔。但实际上,真相并未如此。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处理股票索赔的问题上,有一个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这个基准日,是指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前买入并持有到基准日之后的,其是否有损失,不是拿其卖出价和买入价比较,而是用买入价与该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之间的价格进行比较。以南纺股份为例,其揭露日之后换手达100%的日子是2012年10月31日,只要投资者的买入价与3月27日到10月31日之间的收盘价相比有损失,就可以认定投资者有索赔权力。

误区二:股票已经卖了就不能索赔

一些投资者以为,自己虽然因为南纺股份造假受损,但是后来已经卖掉了,算是愿赌服输,也就相应失去了索赔的权利。侓师指出,只要是因为造假受损的投资者,无论其在揭露日之后是否卖出股票,都有权索赔。券商营业部处可以打印对账单,足以作为证据。

“过去二十年,一直在做投资者风险教育,告诉大家股票有风险。但是没有做投资者保护教育,告诉他们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索赔。”臧小丽律师说。

误区三:索赔成本很高

臧律师介绍说,有很多人知道自己有权索赔,但是觉得自己胜算不高,索赔成本又高,所以不愿意索赔。但实际上,这也是投资者对索赔的流程不清楚。

确实,索赔案件的审理周期通常都很长,需要顾及的地方也很多。但投资者本身并不需要花很多时间来应对。投资者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之后,其他的工作都是律师去完成,投资者并不需要全程跟进。

至于金钱成本方面,现在绝大多数证券维权律师都是采用风险代理模式。也就是说,律师并不在先期收取律师费,而是从案件结束后的获赔款中进行分成。如果案件打输了,律师不收费用。案件赢了,律师才获得酬劳。对于投资者来说,金钱成本也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2003年就出台了,但是至今了解的投资者都不多。时至今日,有关部门应该对投资者保护教育更加重视起来。”臧小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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