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盈投资大股东虚假陈述 小股东或组复仇者联盟

作者:余以墨 来源:投资 发布时间:2014-3-12 14:42:58 点击数:
导读:2013年2月,博盈投资(000760)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恒德”)因多重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据了解,此事并没有不了了之,目前嘉利恒德或将面临着若干小股东的“复仇”,有投资者表示…

    2013年2月,博盈投资(000760)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恒德”)因多重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据了解,此事并没有不了了之,目前嘉利恒德或将面临着若干小股东的“复仇”,有投资者表示要将嘉利恒德送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虚假陈述“三宗罪”被处罚

  《投资快报》记者查阅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对嘉利恒德及其三名有责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38号)发现,嘉利恒德的违法事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公司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000万股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2009年4月13日,嘉利恒德与北京鸿福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万股(当时占比4.22%)作为担保借款20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于2010年5月25日被法院裁定将前述股份划至北京鸿福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博盈投资于2010年5月26日对外披露上述司法裁决事项。

  其次,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100万股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股权被冻结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2009年6月17日,嘉利恒德与中道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博盈投资股份1100万股(当时占比4.66%)作为担保借款26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博盈投资于2010年7月31日对外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嘉利恒德所持前述股份于2010年10月21日被法院强制划至中道矿业有限公司。

  最后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000万股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股权被冻结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2009年6月16日,嘉利恒德与自然人苑素贞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博盈投资股份1000万股(当时占比4.22%)作为担保借款24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于2010年5月25日被法院裁定冻结前述股份。博盈投资于2011年3月10日对外披露上述司法冻结事项。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证监会认定嘉利恒德构成虚假陈述,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三名有责高管处以警告以及3-5万元不等的罚款。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分三类

 

  证券维权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主体披露的信息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许峰认为,嘉利恒德的虚假陈述行为已被证监会确认,故其应当赔偿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其同时告诉记者,在证监会对嘉利恒德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因嘉利恒德存在多个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故该案存在多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向嘉利恒德提起索赔:

  一、在2009年4月13日到2010年5月26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0年5月26日之后卖出博盈投资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

  二、在2009年6月17日到2010年7月30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0年7月30日之后卖出博盈投资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

  三、在2009年6月16日到2010年7月30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1年3月10日之后卖出博盈投资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

  类似索赔已有成功案例

在大股东虚假陈述被处罚而上市公司未受处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向大股东提起索赔并获赔吗?据《投资快报》记者了解,跟本案情况非常类似的华鑫股份原实际控制人仪电集团虚假陈述案,在今年1月已有案件开庭审理。仪电集团未如实披露其持股情况,构成虚假陈述,同样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被投资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期的公开信息显示,该批投资者已与被告仪电集团达成和解,获得了较高比例赔偿。许峰律师表示,本案与上述仪电集团虚假陈述案类似,都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造成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他表示如无意外,投资者提起索赔后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仍然较高。

  越来越多的案例显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将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的影响,而该等主体的虚假陈述恰恰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作为已被证监会定性的虚假陈述行为,其在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之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将成为未来的一大趋势。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上一篇:今年15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到期(续) 下一篇:2013年A股投资者成功维权案例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