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就绿大地佛山照明索赔案接受证券时报采访

作者:刘雯亮 来源:证券时报网 发布时间:2014-6-3 16:50:25 点击数:
导读:近两个月以来,国内证券维权领域不时传来相关案件的新进展,证券维权案件的受理似有柳暗花明之意。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绿大地(002200)虚假陈述案件已获法院受理立案。备受关注的佛山照明(000541)案也有了最新进展,首次…

近两个月以来,国内证券维权领域不时传来相关案件的新进展,证券维权案件的受理似有柳暗花明之意。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绿大地(002200)虚假陈述案件已获法院受理立案。备受关注的佛山照明(000541)案也有了最新进展,首次开庭指日可待。

  绿大地案获法院受理

  绿大地欺诈上市、信息披露违规一度震惊证券市场,但投资者的索赔迟迟未能启动。不过,近日该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代理的首例案件已获昆明中院受理,目前诉讼费已经缴纳。臧小丽律师表示,这意味着拖延一年多的绿大地投资者索赔案将正式进入法律程序。由于该案的诉讼时效不到一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在诉讼期满前加入。

  早在2013年4月,臧小丽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同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首批12位投资者索赔绿大地的材料,索赔金额共计约107万元。这意味着绿大地民事赔偿案正式启动。不过,直至今年4月前,昆明中院一直迟迟未受理该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就绿大地案而言,自2013年4月4日公司公告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4日诉讼时效届满。也就是说,投资者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获赔,必须在2015年4月4日之前加入诉讼程序。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股民,即便符合条件,也会丧失胜诉权。

  臧小丽律师重申,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范围包括,在2010年3月18日前买入绿大地股票,并至2010年3月18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在2010年3月18日至201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1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佛山照明案7月开庭

  据悉,近日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佛山照明管辖权异议上诉。至此,该案管辖权异议尘埃落定。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吴立骏表示,已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该案首次开庭时间安排在7月9日。

  佛山照明案的管辖权异议可谓一波三折。早在一年前,国内多名维权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起诉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件,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过,佛山照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为此,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次上诉再度被驳回,案件将重回广州中院审理。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该案离诉讼时效截止日,2015年3月6日还有9个多月,受损投资者仍有足够时间提起诉讼。

  2013年3月6日晚上,公司发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存在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及收购事项、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此,该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至今,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吴立骏律师表示,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范围包括两个时间段。即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之间(含当日)买入佛山照明或粤照明B股的股票,并在2012年7月5日收盘时持有。另外,在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11月2日之间(含当日)买入佛山照明或粤照明B股的股票,并在2012年11月2日收盘时持有,亦可参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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