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基(000972)遭证监会处罚

  发布时间:2014-7-11 9:02:37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000972证券简称:新中基公告编号:2014-029号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4-029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中基”)于2014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8 号)。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新中基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中基、刘一、文勇、吴光成、成屹、侯守军、李方、吴新安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中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06年1月,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
    2、2007年至2010年,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豪客”),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缴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
    按照调查核查计算口径,涉案事项对新中基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影响情况如下:
    2006年虚增收入31,566.92万元,虚增成本22,481.37万元,虚增利润9,085.55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38.57%,导致当年利润由亏损变盈利;

    2007年虚增收入26,849.77万元,虚增成本24,915.95万元,虚增利润1,933.81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34.50%;

    2008年虚增收入7,559.67万元,虚增成本10,365.51万元,虚增利润2,805.84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68.57%;
    2009年虚增收入0万元,虚增成本675.04万元,虚增利润675.04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25.43%;
    2010年虚增收入0万元,虚增成本5,648.11万元,虚增利润5,648.11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26.25%;
    2011年虚增收入0万元,虚增成本1,890.47万元,虚增利润1,890.47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64%。
    以上事实,有新中基相关定期报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财务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新中基上述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新中基时任董事长刘一;时任总会计师、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吴光成;时任财务部经理侯守军;时任总经理兼天津中辰董事长文勇;时任董事会秘书成屹;时任天津中辰财务部经理李方以及时任新疆豪客控制人吴新安。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新中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刘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吴光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侯守军、吴新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5、对李方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6、对文勇、成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1、公司于2012年9月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2、经公司研究,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3、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8 号)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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