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300086)遭证监会处罚

  发布时间:2014-7-2 11:32:40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300086证券简称:康芝药业公告编号:2014-050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14-050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1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 号)。
    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对康芝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康芝
药业、洪江游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洪江涛、刘会良、洪丽萍、李幽泉、洪志慧、陈惠贞、黄淑祥、王小宁、
陈燕忠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康芝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康芝药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2011年利润1,568,139.83元
    2011年10月19日,经康芝药业分管销售的董事、时任副总裁洪江涛同意,
康芝药业全资子公司康芝营销针对其产品度来林药品(通用名:鞣酸蛋白酵母
散)在云南省的销售推广,与云南万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万萃)签
订了《OTC合作推广协议》。在该协议中,康芝营销与云南万萃约定,如康芝营
销未按承诺投放广告或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市场滞销或损失,责任应由
康芝营销负责。按照《OTC合作推广协议》的安排,2011年12月15日,康芝营销
与云南万萃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康芝营销向云南万萃销售度来林药
品340,000盒(销售单显示发货341,966盒)。2011年12月28日,康芝营销向云
南万萃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4,962.92元。2011年12月29日,在康芝营销未按
《OTC合作推广协议》履行投放广告义务前,康芝营销确认了上述销售收入
2,499,782.08元,虚增利润1,568,139.83元。
    (二) 康芝药业应计未计期间费用,虚增2011年和2012年利润分别为
2,384,964.00元和2,307,903.00元
    2011年3月,康芝药业以增资方式取得北京祥云51%股权,成为北京祥云的
控股股东。北京祥云有对其办事处拨付备用金的政策,备用金用于市场开发和
销售渠道建设等,在财务上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2011年及2012年,北
京祥云各办事处业务人员已经将公司拨付的备用金用于当地市场开发和销售渠
道建设,但不能提供合格票据予以核销,而且各办事处对于备用金的使用未设
相关备查账记录。根据康芝药业财务制度规定,2011年11月22日,康芝药业财
务部要求北京祥云回收已经拨付给办事处但未能提供合格票据予以核销的2011
年度备用金余额;2012年9月26日,康芝药业财务部要求北京祥云在年底前回收
拨付给办事处但未能提供合格票据予以核销的2012年度备用金余额。于是,经
北京祥云时任总经理仇某与康芝药业董事长洪江游协商,由洪江游出面协调对
外借款,北京祥云财务负责人周某经办,2011年及2012年分别借款4,676,442.18
元及4,525,299.04元用于归还北京祥云备用金。
    以上违法事实,有康芝药业定期报告、会议记录、相关文件、合同协议、
会计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康芝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

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康芝药业上述两项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康芝药业董事长、总裁洪江游,董事、时任副总裁洪江涛,财务
总监刘会良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副总裁洪丽萍,副总裁、时任董事
会秘书李幽泉,时任董事洪志慧、陈惠贞,时任独立董事黄淑祥、王小宁、陈
燕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康芝药业在听证会上提出,公司违法行为所涉业务金额较小,情节
轻微;相关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公司股价大幅波动,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影响不大;
立案调查后,公司积极进行整改,针对媒体报道的不实内容发布澄清公告,发
布公告对2011年和2012年年报利润额予以更正,完善了合同管理和备用金报销
制度;公司一旦被处罚,将影响自身发展。请求对其免予处罚。经复核,康芝
药业所涉违法事项,虚增康芝药业2011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953,103.83元,占康芝药业2012年4月11日对外公开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中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40.38%,且导致康芝药业2011年财务报表盈亏性
质发生变化。我局在量罚时综合考虑了本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后
公司的整改及配合情况等方面因素。依据《证券法》规定,康芝药业应当保证
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作为《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康芝药业应对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以受行政处罚将影响公司发展等为由请求免予处罚
的申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当事人洪江游在听证会上提出,其对康芝药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2011
年利润以及应计未计期间费用虚增2011年、2012年利润两项违法事项均不知情,
且没有虚增利润的主观故意;在担任康芝药业董事长期间,已尽到忠实、勤勉
义务。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复核,洪江游长期担任康芝药业董事长、总裁职
务,从履职角度看,当事人有义务、有责任充分了解公司销售、财务等情况,
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
能证明当事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董事长职责。同时,作为康芝药业主要负责
人,当事人对公司的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具有高于其他董事的权力和影响力,
应对康芝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无虚增利润的主观故意
等情况,我局在量罚时已予考虑。
    当事人洪江涛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康芝药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
2011年利润的违法行为,是公司营销团队在拓展新业务的过程中,由于经验不
足造成的,其本人非主观故意;立案调查后,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请求
对其减轻处罚。经复核,洪江涛长期担任康芝药业董事、副总裁,分管公司营
销业务,同时兼任康芝营销董事、总经理,从履职角度看,当事人在管理公司
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因开展新业
务、探索新模式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而当事人在知悉康芝营销与云南万萃签
订附带承诺的《OTC合作推广协议》的情况下,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未按照公司
合同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将上述协议提交财务部门,致使财务部门提前确认了
相关销售收入。因此,当事人应对康芝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我局在量罚时已予考虑。
    当事人刘会良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康芝药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是由
于个别销售人员违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隐瞒相关重大合同造成的,其没有与
销售人员共谋,没有参与,也不知情,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康芝药业应
计未计期间费用的违法事项,其在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采取了补救措施;积
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工作。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复核,刘会良作为康芝
药业财务总监,其工作职责即保障公司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公司披露的财
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财务
总监职责。当事人非主观故意、事后积极补救、主动配合调查等情况,我局在
量罚时已予考虑。
    当事人洪丽萍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为分管研发工作的高管,非会
计专业,对违法事项不知情、未参与,虽然勤勉尽职也不能发现问题。请求对
其免予处罚。经复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
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洪丽萍作为康芝药业董事,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忠实、勤勉地
履行了董事职责。当事人以其分管研发工作、非会计专业、对违法事项不知情
且未参与等为由请求免予处罚的申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我局在
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上述情况。
    当事人李幽泉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认真
履行了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作为分管证券投资事务的高管,对违法事项不知情,
没有参与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发生后,积
极主动配合调查。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复核,当事人非主观故意、主动配合
调查等情况,我局在量罚时已予考虑。鉴于当事人在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履行
了一定岗位职责,我局对其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当事人洪志慧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已忠实、勤勉履行董事职责;
作为非执行董事未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对违法事项不知情、也没参与;立案调
查后,积极督促公司补救和整改,主动配合调查。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复核,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洪志慧作为康芝药业董事,应对康芝药业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承担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董事职责。当
事人不知情且未参与、积极补救整改、主动配合调查等情况,我局在量罚时已
予考虑。
    当事人陈惠贞、黄淑祥、王小宁、陈燕忠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已
忠实、勤勉履行董事职责;对违法事项不知情、也没参与,由于专业受限根本
无法发现违法行为,不存在过错;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督促公司补救和整改,
主动配合调查。请求对其免予处罚。经复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董
事陈惠贞,时任独立董事陈燕忠、黄淑祥、王小宁,应对康芝药业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承担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董事职责。当
事人以专业能力不足以发现违法行为、不知情且未参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
补救整改等为由请求免予处罚的申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我局在
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上述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康芝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罚款;
    二、对洪江游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三、对洪江涛、刘会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5万元罚款;
    四、对洪丽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五、对李幽泉、洪志慧、陈惠贞、黄淑祥、王小宁、陈燕忠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
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1、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11年度报告、2012年度报告中存在的前期会
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2、经公司研究,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
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3、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并
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号)。
    特此公告。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7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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