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威视讯(300167)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3-19 10:31:39 点击数:
导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9号  当事人: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视讯或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茶光路南侧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306-1、307、40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9号 

  当事人: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视讯或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茶光路南侧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306-1307407409室,股票代码300167

  季刚,男,1970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01年,季刚等人成立迪威视讯;2004年起任公司董事长;2006年起兼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

  林劲勋,男,1974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05年起在迪威视讯任职,涉案期间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财务、行政等工作。

  祝鹏,女,1962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涉案期间任迪威视讯财务总监、兼任财务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迪威视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迪威视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迪威视讯《201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事实:

  2012年,迪威视讯通过虚构业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致使其《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迪威视讯2012年虚增营业收入3,404,782.15元,占其《2012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营业收入224,909,895.77元的1.51%;虚增营业利润3,404,782.15元,占其《2012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21,263,034.56元的16.01%

  二、迪威视讯《201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事实:

  2011年,迪威视讯通过虚构业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致使其《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迪威视讯2011年虚增营业收入7,662,453.52元,占其《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营业收入229,341,621.84元的3.34%;虚增营业利润7,662,453.52元,占其《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35,784,593.66元的21.41%

  三、迪威视讯《201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事实:

  2010年,迪威视讯通过虚构业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致使其《201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迪威视讯2010年虚增营业收入12,318,362.166元,占其《2010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营业收入203,120,392.83元的6.06%;虚增营业利润12,318,362.16元,占其《2010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46,836,117.21元的26.30%

  上述违法事实,有迪威视讯2010年、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单位公函,公司有关会计记录和会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依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迪威视讯2010年、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迪威视讯是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季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劲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分管财务、行政等工作。迪威视讯2010年至2012年期间存在的虚构合同、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等行为,系由季刚直接决策和组织,林劲勋参与了全过程,持续时间长。季刚、林劲勋是迪威视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祝鹏长期任职公司财务部门,自2008年起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有条件了解相关情况;其对于公司财务内控制度与流程的建设和有效运行负有管理责任,却未能勤勉尽责,没有及时纠正公司长期存在的财务内控机制失效的情形,是迪威视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迪威视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季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林劲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祝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XXXXXXXXXX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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